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吉商市场字[2008]14号)
各市州商务局、各典当行: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年审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典当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典当行开展2007年度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工作的组织及政策依据
2007年度典当行的年审工作,由省商务厅负责,各市州商务局配合。年审工作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年审办法》进行。
二、年审范围
凡是2007年8月以前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并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都在2007年度年审范围之内。
三、年审内容
(一)典当行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典当行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变更情况;
(三)典当行法人代表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的变更情况;
(四)典当行财务状况;
(五)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
(六)全国统一当票的领取、使用和结存情况;
(七)典当行信息统计季度、年度报送情况。
四、年审程序
(一)省商务厅统一推荐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各典当行的年度审计和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鉴证工作,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延边州典当行由延边州商务局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各典当行向所在地市级商务局提交年审材料。
(三)各市州商务局结合日常监督核查提出初审建议报省商务厅审核。
(四)省商务厅经严格审核,作出年审结论。
一是对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注明通过类型。
二是对在年审中发现有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以及未按要求登录全国典当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经营情况的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或限期整改。
三是对最终不能通过年审的典当行责令其关闭,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五)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
1、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等);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如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
3、有故意或多次收当赃物,严重扰乱治安秩序等行为;
4、非法转借、转卖典当经营资格;
5、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
6、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
7、拒不参加年审的或连续三年年审结论为b类;
8、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省商务厅对年审合格的典当行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五、年审需提交的材料
1、省商务厅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2007年7月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需审计);
2、典当行年审报告书(可同时另附总结报告及意见、建议);
3、典当行法人股东本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本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原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印章);
4、《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特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列2至8项材料需用透明塑料夹、a4纸装订成册)
六、年审时间
此次年审时间自2008年3月17日开始,请各市州商务局务必于4月10日前做好典当行年审初审工作并将企业年审材料、初审意见及其它相关的说明性材料报送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七、具体要求
(一)关于全国典当信息系统年报和季报问题。各典当行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数据准确真实,不得延报、误报。报表需经主管经理审核确认签字后方可上网传输,并做好保管备查。各市州商务局要督促企业及时上报信息,认真做好审核。上报时间为每季度初月5日内和年初1个月内,省厅将不再催报,如有漏报后果自负。
(二)全省典当行要自觉参加年审,认真做好自查,提交的年审报告书、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要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
(三)2007年7月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营业的提交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不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开业的提交情况报告。
(四)各地商务局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年审工作中依法行政,切实把好年审关。
(五)按时做好典当行年审上报工作,保证全省典当行年审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1、报告书(略)
2、关于典当行财务审计的有关情况说明(略)
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