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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晋国土资明电[2008]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晋国土资明电[2008]1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春季和汛期是黄土地区地质灾害高发期,根据省政府要求,为有效预防地质灾害,减少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现就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各市要组织所属县(区)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县(市、区)抓紧成立地质灾害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积极组织开展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认真研究解决排查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报排查情况。

二、落实责任,全面排查。各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成果,对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特别是威胁学校、厂矿企业、居民点的地质灾害隐患,要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落实防治责任,制定包括监测、避让、紧急撤离、应急治理等内容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确保受灾害威胁的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体系,落实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确保通讯畅通。要在排查的基础上,编制好各级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四、强化督查,依法查处。要加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追究力度,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人员大量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四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并上报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明细表,列明灾害类型、地点、受灾害威胁人数和财产、已采取的防治措施等。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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