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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清明节放假的通知


【颁发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2009年清明节放假具体安排为: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节假日期间,提倡移风易俗,文明祭扫。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工作,落实好防火等安全保障措施。遇有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平实度过节日假期。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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