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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


【颁发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办发[200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发办〔2007〕64号)和国家、省统计局对规范新开工项目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情况统计登记

从2008年2月份开始,各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向发改委办理了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手续之后,再到统计部门办理新开工项目基本情况统计登记,填写《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表》,领取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表,接受统计法规和统计报表方法培训。建设部门在办理了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手续后,同时将项目情况抄送市统计局。

二、3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核实

从2008年2月份开始,对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在开工的当月25日之前,建设单位应填写好《3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报告表》,向统计部门报告新开工项目主要情况。统计部门应派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

三、按月报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

对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后应按照国家报表制度要求,每月底前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

四、检查和处理

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制度是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建设单位应认真遵守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报告统计工作。统计部门将不定期地对新开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如经发现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登记或不如实登记报告内容的,将依据《统计法》进行处理。

附件:1、新开工项目统计表

2、3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报告表

附件1:
新开工项目统计表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登记日期:200  年  月  日

附件2:
3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报告表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现场核实人签字: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现场核实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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