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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建立市工业集聚区工业项目用地预申请制度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焦作市政府

【发文字号】 焦政办[2008]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建立市工业集聚区工业项目用地预申请制度意见(试行)的通知
(焦政办〔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建立市工业集聚区工业项目用地预申请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建立市工业集聚区工业项目用地预申请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科学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充分利用有限的用地指标,加快用地手续上报审批速度,保障工业建设项目的正常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有关精神,决定在市工业集聚区建立工业项目用地预申请制度(试行)。

一、用地预申请是指工业项目用地在正式公开出让前,由单位或个人对适合投资的土地向市政府提出用地意向和受让价,政府认可后,适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交易活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如无人报价竞买,由预申请人按其承诺条件受让土地。

二、凡有意入驻焦作市工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属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在项目备案后、非备案制管理项目在项目核准或审批前,向市政府提出用地预申请。用地预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总投资额、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拟受让地价等(拟受让地价应不低于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就产业准入及环保情况作出说明,承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竞价。

三、用地预申请由市工业集聚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受理,市工业集聚区管委会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就产业准入、用地规划提出具体意见,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并提出用地规划条件。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市工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五、项目投资人(或招商引资人)按用地面积3-4万元/亩的标准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缴纳履约保证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用地手续的上报审批。

六、用地手续审批后,按规定进行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报批涉及费用和补偿费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规定先期支付,计入土地征收储备成本,待土地出让后由市财政按规定进行返还。

七、土地征收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有关规定,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结束,用地预申请单位如竞得土地使用权,预申请履约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如未竞得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用地预申请单位。

九、其他县(市)区工业项目用地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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