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
【颁发部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甘食药监法[2008]1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顺利完成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甘政办发[2008]3号)(自行在省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下载),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省局按照“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由近及远、重点梳理”的原则,各处室及省局直属单位在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对建局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编制目录,各自于今年3底前完成《指南》和《目录》编制及内容公开的准备工作。
市、州局应遵照当地政府《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积极主动向所在地政府请示汇报,按期完成《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并将《指南》和《目录》上报省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二、编制范围
《指南》和《目录》的编制范围为省、市(州)、县(区)局及省、市(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三、编制标准基本要求
(一)《目录》编制标准及基本要求
《目录》分为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和申请公开信息目录。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是对编制单位的普遍要求,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编制与否由编制单位自行确定。本方案以下所称《目录》均为主动公开信息目录。
根据《条例》规定应公开的内容,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系统工作实际,参照《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确定《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附件1)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样本)》(附件2)。省局《目录》编制由各处室提供本部门公开目录,法规监督处负责汇总;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目录》编制参照省局目录自行组织完成。市、州局根据所在地政府要求,参照省局目录进行本级和县(区)局《目录》编制和指导。
(二)《指南》编制标准及要求
从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的角度出发,编制《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2)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主要内容、获取方式和公开时限等;
(3)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受理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4)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及程序等。
参照省政府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结合实际,编制本局、本单位《指南》。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规范。结合实际参照《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和《甘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附件3)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和编制规范,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分类和编制标准、编制方法等。
(二)整理信息。根据本级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收集整理建局以来本单位的各类信息,完成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3类)的界定和审查,做好信息电子文档的整理工作。
省局各处室应认真、及时做好本部门的政府信息收集整理。
(三)组织编制。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州)局要根据各自制定的目录编制规范的要求,将收集整理的主动公开信息条目编入《目录》之中,并完成初步审查。同时,根据《目录》内容分类和《指南》编制标准,完成《指南》编制。
省局法规监督处将省局各处室整理报送的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编制。
(四)审查确认。各市州局、各单位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按照“谁编制、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编制的《指南》和《目录》以及与《目录》对应的信息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认。
(五)全面公开。省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市州局要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结合其他各种载体将《指南》和《目录》向社会公众公开。
附件:1、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略)
2、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样本)(略)
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略)
4、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及编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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