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造就业岗位和鼓励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
(黑市政字〔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四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就业促进法》,促进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创造就业岗位和鼓励自主创业工作(以下简称“两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两创”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创造就业岗位、鼓励自主创业工作,是我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就业促进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两创”工作、解决好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把思想统一到市政府关于“两创”工作的部署上来,对“两创”工作高度重视,切实摆在重要位置,推动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为开展好“两创”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好“两创”工作意见的落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开展“两创”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查和综合工作。各地也要强化对“两创”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两创”工作方案,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措施,扎实推进,确保“两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季度把“两创”工作开展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报送市劳动就业局,联系电话:8272069,联系人:常德军。
(三)明确工作责任。全市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开展“两创”工作的责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真正把我市“两创”工作落到实处。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检查,保证“两创”工作有效开展;发改委、经委、农委、商务等部门,要在项目建设、发展工业、转移劳动力及开拓境外劳务市场等方面,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工作的落实;劳动、建设、规划和城市执法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合力抓好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补贴资金足额到位;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工商部门要免费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办理登记手续;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及时开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科技部门要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非国有经济发展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自主创业人员搞好服务,为其发展和创业创造便利条件。
(四)营造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大开展创造就业岗位和鼓励自主创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通过典型引导、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积极引导、鼓励各用人单位和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积极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树立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积极开展创业、就业调研工作,注重总结经验、探索工作思路,培育树立创业典型,开展争创“全市自主创业十大带头人”和“全市就业十大明星企业”活动,发挥示范引路作用,推动“两创”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改善民生为目标,以解决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为重点,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进一步创造就业岗位,拓宽就业领域,扩大就业渠道,加强政策支持,全面推进“两创”工作,努力开创我市就业工作新局面,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力争用3年的时间,使我市失业人员基本实现稳定就业,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重点是通过发展经济、激励企业吸纳、鼓励企业挖掘和政府购买等措施,大力创造就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开展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自主创业能力意识为重点、面向全体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者的创业知识、创业能力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实现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益。
三、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
(一)依托项目和园区促进就业。要把项目和园区建设作为增加就业岗位的主渠道。充分发挥我市区位和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千方百计增加收入,加快“三带十区”建设。坚持市场导向,加快推进多宝山铜矿、翠宏山铁矿、三吉屯煤电一体化以及煤、金、钼、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大批重点项目建设,努力扩大工业经济总量,带动原材料、能源、绿色食品、林木产品加工、医药、化工等六大产业发展,使之成为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重要载体。
(二)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就业。要立足实际,大力发展以旅游、试车、度假、会议“四大经济”为重点的第三产业,拉动经济增长,提高就业率,不断提升产业素质和层次,增加更多就业岗位。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针对新形势下城市发展的多方面、多层次服务需求,大力发展中介服务、信息服务、代理服务和劳务派遣等社会事业,创造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
(三)通过壮大非公有制经济促进就业。随着全市所有制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国有和集体企业就业人员锐减,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人员逐步增加,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增长点。要把发展民营企业作为增加就业的主渠道,重点发展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不断增强其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要继续放宽政策,优化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要放手放胆发展非公有经济,引导和扶持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吸引更多的劳动人口到非公有制领域就业。
(四)大力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就业。要拓宽视野,把劳务输出作为解决就业的重要措施,组织跨地区和跨国合作,开拓国内外劳务市场,构筑劳务输出产业化发展格局。在开拓境外劳务市场上,要针对境外劳动力市场需求特点,依托我市建筑、采伐、农业种植等成熟技术,继续开展以对俄为重点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境外劳务输出,不断扩大输出规模。在加强国内区域间劳务协作上,注重发挥驻外机构的窗口作用和信息网络优势,加强与内地大中城市和劳动力需求旺盛地区的沟通联络,建立健全跨地区的劳务协作机制,促进城乡劳动力资源在更大范围进行合理配置,有效缓解我市就业压力。
四、扶持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一)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及时对零就业家庭进行审核、认定,建立动态管理的就业失业台账,及时掌握动态变化,并对有就业愿望、符合就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加盖“零就业家庭成员”印章,作为企业吸纳安置、小额担保贷款、免费技能培训的有效证件,《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暂定为2008年年底,待新的就业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二)贷款支持政策。对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劳动者给予贷款支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黑河籍大专以上毕业生享受与上述人员同等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贷款数额为每人2-3万元。对符合享受小额贷款政策进行合伙经营的上述各类人员,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可按照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执行。
(四)工资补贴政策。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后,除享受相应税费减免政策外,对其招用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和黑河籍大专以上毕业生,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用工期满一年并经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后,按每招用1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工资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谎报招工数额和签定假用工合同的将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各县(市)区的补贴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培训扶持政策。社会各类培训资源开办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班提高劳动者技能的,政府按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于专业好、与市场需求联系紧密的办学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为其提供教学场所,并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对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免费培训。零就业家庭成员首次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的,可享受再次免费培训。
(六)统筹解决经营场地。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要求,根据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需要,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和便民利民连锁经营场地。在不影响市容情况下,可设立统一形式的临时性就业服务设施;涉及占道的,按管理权限由市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实行规范管理。市区以早市场、双扶市场为基础,建立自主创业基地。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进入该基地创业的人员,免收摊位费。
五、激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各用人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企业承担部分社会保险的全额补贴,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执行,最长不超过3年。
(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经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后,财政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产值和利税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扶持。
(三)工资补贴政策。各用人企业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和黑河籍大专以上毕业生,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其用工期满一年并经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后,按每招用1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工资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六、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
(一)享受公益性岗位人员范围。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广泛吸纳失业人员,特别是要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方向。一是协助政府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所必需的就业岗位,如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等。二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众需要,投入相关基础设施形成的就业岗位,如劳务市场管理员、车辆看管等。三是政府补贴,社会共同出资形成的、维护社区正常运转的岗位,如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社区绿化等。以上三类是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主体部分,要进行合理规划,增加岗位数量,以满足更多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需要。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对于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所需工资及社会保险全额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