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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举全局之力做好污染源全面普查阶段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环保局

【发文字号】 鄂环发[2008]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举全局之力做好污染源全面普查阶段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8]1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普查办):

按照国家普查办的统一部署,2008年3月10日起,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将从准备阶段转入到全面普查阶段。为了做好我省污染源全面普查阶段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普查阶段工作会议”的要求,请各地集中人力、物力,充分调动本单位环境监测、监察、污控、监管、科研、宣教、信息等部门力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好全面普查入户、数据录入和审核、汇总、上报四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县市区应在4月30日前完成入户调查和填表工作,并按照国家五级数据审核要求,完成本地区的数据初审工作。

二、县市区应在5月31日前完成数据录入和审核,并报送市州、省和国家普查机构。

三、各市州应于6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县级数据的汇总与审核工作,并将汇总数据上报省普查办。

四、各地普查机构应每月报送一次全面普查阶段工作进度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普查机构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便于上级普查机构协调解决。

五、各地要制定保障普查工作质量的控制程序文件和管理办法,强化普查各个环节的责任,建立有效的普查数据录入、审核及上报制度,并对辖区内全面普查阶段的工作质量,工作进度进行指导和督察。

省普查办将在7月31日之前完成对普查数据的汇总工作,并将汇总结果和基层数据一并报送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为加强对各地全面普查阶段工作的指导和督导,省普查办将组织有省局相关处室、监察总队和监测中心站有关人员参加的普查工作督导检查组,对各地污染源全面普查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察,并配合国家督察组开展对各地全面普查阶段工作质量的抽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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