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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实行扶持措施的通知


【颁发部门】 衡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衡政发[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实行扶持措施的通知
(衡政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相关单位,相关企业: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人民齐心协力克服重重困难,已取得抗冰救灾工作决定性的胜利。目前,全市迅速把工作重点由抗冰救灾转移到全面恢复生产、救灾补损、确保全面完成今年各项目标任务上来。为全力支持受灾严重的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特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确保生产要素供应。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做好救灾和恢复生产的服务工作。在修复基础设施中,要优先考虑受灾工业企业。供水、供电、燃油、供气、电信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相关设施的抢修,确保企业生产用水、用电、用油的需要和通讯畅通。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力以赴主动做好对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的金融服务工作,确保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的信贷需求落到实处。对优质企业要及时增加信贷投放,帮助尽快恢复生产。对经营正常、信用良好,仅因灾造成偿债能力下降的企业,要予以扶持,允许贷款合理展期,原则上信用评级不降低,贷款展期、延期不罚息。同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批,实行优惠利率。

三、加快保险理赔速度。各保险公司要尽快核实投保企业的损失,简化理赔程序,缩短结案周期,提高理赔效率。对小额赔案,要快处快赔。对急需生产自救资金的企业,保险公司可在确认损失后预赔50%的理赔款并优先结案。

四、加强交通运输保障。铁路运输要保证生产、生活等重点物资的运输,优先组织好煤、电、油、气及恢复生产所需原材料、设备的运输。交通、公路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道路的抢通工作,并在道路抢通过程和施工管制期间,优先保证本地企业原材料、设备运入和产品输出车辆畅通。同时,要确保我市在建企业急需生产设备的运入。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受灾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政府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灾区重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财产净损失允许在当年全额扣除,当年利润不足扣除造成的亏损,准予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弥补;对因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在2008年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80%;对个人因灾害损失取得的保险理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受冰雪灾害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程序报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对受冰雪灾害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并报经省国税局审批同意后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间免于加收滞纳金。

六、减免企业相关费用。在救灾复产中,凡因安全问题需要迁移的电杆、线路,产权属供电部门的,由供电部门无偿迁移;产权属企业自有的,由企业委托供电部门迁移,供电部门只收工料费。在原地重建修复厂房,凡权属明确的,经财政、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市政建设配套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偿服务性收费减免的优惠。

七、全面组织查灾核灾。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在初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深入企业,进一步核实和准确掌握受灾情况,增强救灾复产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科学性。

八、扶持对象以及期限。本措施扶持对象为今年冰雪灾害中受灾严重的工业企业,具体受灾企业名单,由受灾企业申报、各县市区汇总上报,经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审核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九、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至六月底止。

衡阳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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