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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有关事宜的复函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改[2010]11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有关事宜的请示》(中再发〔2010〕1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达到《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管理。 在达到上述标准之后,保险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方再次进行新的交易,如新交易累计金额未达到《办法》第十一条标准,可不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如新交易累计金额再次达到《办法》第十一条标准,则应当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管理的要求再次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并向保监会报告。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累计关联交易金额监控,强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防范重大关联交易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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