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颁发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8]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2008〕7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南宁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刘长林 副市长
副组长:
王永超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黄南方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
陈世平 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夏建军 市教育局局长
阮兆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高 新 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陈 竑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邓国付 市园林管理局局长
雷德贵 市交通局局长
黄礼新 市水利局局长
唐波文 市农业局局长
梁兆强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唐志喜 市商务局局长
陈晓玲 市文化局局长
汤晓斌 市卫生局局长
贾玉成 市旅游局局长
李天绍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局长
揣小勇 南宁供电局局长
彭 明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覃家源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雷炳伦 南宁海事局局长
廖洪涛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锦良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杨水生 南宁铁路局安监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联系电话:5530735),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黄南方兼任。
二、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全市各县区、各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市各县区、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特种设备、冶金、有色、建筑施工、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m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冰冻、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全市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特种设备、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3、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第一时段(2008年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尚未整改完毕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列入年度市、县、乡镇(街道办)重点监督整治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抗冻救灾工作的重要部署,针对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以及冬春季节用煤用电增加等因素,认真组织好煤矿、运输、电力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管理,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
3、严把节日放假停产检修煤矿复产安全验收关,严禁停产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督促复产煤矿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严防事故发生。加强封闭销售使用乙醇汽油的安全监管,严禁未经竣工验收的车用乙醇汽油储存调配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等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方面的隐患,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二)第二时段(2008年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这一时期台风、暴雨、洪水、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把煤矿、非煤矿山、隧道和其他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定预案。
2、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煤矿要重点防瓦斯、防透水,非煤矿山要防冒顶、防爆破伤害,化工厂、加油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
(三)第三时段(2008年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的特点,以确保中国-东盟博览会和自治区50周年大庆期间的安全稳定为重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火工品、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2、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4、加强对中国-东盟博览会和自治区50周年大庆活动场所、展馆及舞台布展设施的搭建、接待宾馆饭店的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万无一失。强化监管措施,对活动举办前没有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停产整顿。
五、职责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直各有关行业和领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实施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范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一)市经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民爆器材、冶金,有色、机械制造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三)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四)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及道路设施、水上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
(五)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和燃气销售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六)市国土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七)市水利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水利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
(八)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学校的隐患排查治理。
(九)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市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南宁海事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市农机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机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三)南宁铁路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四)市口岸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航空公司、机场、油料公司、空管单位等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五)南宁供电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电力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六)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石油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七)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渔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八)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医院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
(十九)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市政重大基础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行业和领域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机构及人员,迅速制订工作方案,迅速动员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行业和领域管理部门制订的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于2008年3月21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一是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行业和领域管理部门要分别于2008年4月上旬、9月上旬、12月上旬,组织由分管领导牵头的督查组对本辖区、本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其中:县级的检查率要达到100%;市级各有关行业和领域管理部门的检查率要达到30%以上;市政府对各县、区,开发区,各行业和领域进行综合督查,抽查率要达到10%以上。各县、区,开发区,市级各有关行业和领域管理部门在完成隐患排查治理时段性工作后,分别于2008年4月15日、9月15日、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本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各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对因隐患排查治理或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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