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2008年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阳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08]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阳政办发[2003]153号)以下称《意见》,我市于2004年3月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了首次出让,共更新城市出租汽车635辆。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我市首次出租汽车更新以来的实际,为确保此次出租汽车更新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更新原则
(一)本次出租汽车更新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有关要求,依据《意见》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改善经营环境,严格经营权出让和车辆更新程序。
(二)明确经营权使用、出租汽车所有权权属。
(三)严格实行出租车总量控制,力争控制在1600辆左右,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经营权有偿出让形式、出让范围和出让金价格
(一)出让形式:
本次经营权有偿出让仍然按照协议方式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属政府所有,经营权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实现有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年限为8年,从取得经营权有偿使用证书并办理车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自行作废。
(二)出让范围及对象:
凡2004年3月至2006年底期间达到报废期限的出租汽车,具有相应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企业,可按要求申请经营权有偿使用。经营权的有偿使用权归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出租汽车车辆更新按照“谁报废、谁更新”的原则进行。目前,全市实有在册出租汽车1895辆,其中2006年底前达到报废期限的791辆。更新车辆由实际报废车辆原所有人按此次更新车辆的车型标准自行购买,产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
(三)出让金价格:
本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价格统一确定为3万元/辆。
三、车辆更新车型标准
按照《意见》中明确的车辆更新标准,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当前燃油价格不断上涨的形势,综合考虑节能、环保、舒适、安全等因素,确定本次出租汽车更新车型为:桑塔纳、捷达、富康、北京现代(伊兰特)、威志五种,所定车型出厂为双燃料,排气量在1.4升以上,尾气排放符合欧ii标准。
出租汽车颜色:
桑塔纳、捷达、富康三种车型颜色为车身红色(香港红),车顶银白色。
北京现代(伊兰特)、威志两种车型颜色为车顶、车身上部为薄荷绿,车身下部为银灰色。
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服务监督卡、座套和gps卫星定位等附属设施统一配置。
四、经营权有偿出让程序
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发布的最新汽车报废标准要求,必须将原车辆交由指定的物资回收公司强制报废。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凭报废回收证明和报废出租汽车实际所有人签订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向阳泉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提出更新申请,并填写《阳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申报表》,经市客管处审定,报市建设局批准,并一次性全额付清经营权出让金后,方可取得经营权有偿使用权。
对应进行强制报废而未按规定期限报废的,该车对应的经营权有偿使用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手续自行作废。
五、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和管理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出租客运工作,委托市客管处负责全市城市出租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以单车为计量单位,每个经营权的有偿使用只对应一辆出租汽车。
(三)取得经营权有偿使用权的经营企业,必须和对应的原出租汽车所有人签订《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达到报废期限的原个体出租汽车所有人更新车辆前,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签订《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否则不得从事城市出租客运活动。
(四)出租汽车所有人以租赁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经营权有偿使用权的方式共同经营城市出租客运,并签订《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依据《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向出租汽车所有人提供有关服务。
(五)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取得经营权有偿使用权后,可以按每车每月500元的标准收取经营权使用收益费,直至经营权期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阳价价字[1998]61号文件规定的服务费收费标准(100/车.月)和代收费用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出租汽车所有人任何额外费用,不得在收取代收费用中获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变相转让购买经营权的费用,否则,取消其经营权使用资格,经营权有偿使用权的租赁人可申请转移到其它经营企业。
六、营运价格
本次出租汽车更新后,运营价格按阳价价字[2001]124号《关于调整城市客运票价的通知》执行,即:起步价为5元/2公里,每公里运价1.20元。
根据本《方案》更新完毕后,出租车空缺部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积极稳妥、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推行现有出租汽车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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