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有关违法用地项目
补办手续的实施意见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山西省“未批先用”整体性处理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11号)批复我省的《关于土地未批先用整体处理意见的补充报告》(晋国土资发〔2007〕568号)和省厅《山西省实施〈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办法》(晋国土资明电〔2007〕109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清理出有关违法用地项目补办用地手续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补办用地手续是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处理有关违法用地项目的重要措施,是对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清理出的违法用地项目中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项目的事后规范。补办用地手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查纠到位原则。凡符合补办手续要件的违法用地项目,必须按照百日行动要求查纠到位,这是补办用地手续的前提,凡未按要求查纠到位的,一律不予补办用地手续。
二是从严控制原则。补办用地手续必须严格控制数量、严格掌握标准。属于未批先用的,严格按国土资源部批复的范围执行;属于以租代征的,严格控制在各市上报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补办手续的范围之内。
三是依法依规原则。补办用地手续,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产业政策、符合供地政策。补办用地手续的范围、程序、条件和标准,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百日行动政策要求和本意见严格进行。
四是加大违法成本原则。除按规定实施处罚外,违法用地项目补办用地手续,必须按现行规定的标准上限足额收缴各项规费。
二、补办手续的范围
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必须属于全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自查清理出的“未批先用”、“以租代征”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三类项目,即各市上报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报表中的项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属于报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以国土资源部批复处理意见为准。
(二)属于其他未批先用项目的,按国土资源部批复我省的整体性处理意见为准。
(三)属于以租代征项目的,按各市已上报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拟补办手续的范围为准。
三、补办手续的条件
总体条件和要求是查纠到位,用地项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一)属于报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事实查明,责任分清,处理到位。属于有关单位责任的,行政处罚已到位,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已落实;属于领导责任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二)属于报国务院批次和报省政府批次项目。土地违法行为已经停止,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依法没收,并处罚款已缴纳,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已追究。属于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以下简称“五类”)等项目,事实查明,责任追究到位;属于领导责任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三)属于报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不属于“五类”项目,但符合产业政策、符合供地政策的,土地违法行为已经停止,罚款已缴纳,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已追究到位。属于“五类”的未批先用项目,事实已查明,责任主体已明确,书面检查已作出;属于领导责任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作出了书面检查。
(四)属于以租代征补办手续的项目,按《山西省实施〈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办法》规定条件执行。
四、补办手续的材料
补办用地手续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补办用地手续项目清单。
按市分县列出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占地面积、地类、是否符合两规、是否属于五类、属于三类违法的类型等。
(二)违法用地项目查纠到位材料。
1、反映查纠情况的案卷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等执行情况凭据、党纪政纪处分文件、刑事处罚资料和书面检查等,三类违法用地项目,要按要求对应提供查纠材料。
2、各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监察部门)关于查纠情况的审核意见。逐项目填报《违法用地项目补办手续查纠情况审查表》(附表)。
(三)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所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按规定分别按单选和批次两类组织报件,其中,批次报批应列出所包含的违法用地项目情况。
五、补办手续的程序
原则上实行按市集中一次性统一报批补办手续的方式,特殊情况的,经省厅同意可以分批办理,但不得多于两批。补办手续的程序除增加违法用地项目查纠情况审核前置环节外,严格按正常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组织拟补办用地手续项目的查纠情况等资料,一次或分批逐级上报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登记各市报件和有关资料后,就查纠等下列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1、是否属于清查范围拟补办手续的三类违法项目;
2、是否查纠到位;
3、是否符合补办手续的规定和要求。
经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的,签署《违法用地项目补办手续查纠情况审查表》,移交省厅建设用地审批处;审核不合格的,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三)厅建设用地审批处对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补办手续的项目按规定审查报批。
1、属于报国务院单选和批次的,按规定组织上报;
2、属于报省政府单选和批次的,按规定组织报批;
3、批次用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办理供地手续。
六、其他要求
(一)本意见下发后,各地要立即着手组织补办用地手续项目有关材料的组织准备工作,省厅从2008年3月15日到5月31日接受各市补办手续材料和报件工作。
(二)补办用地手续使用计划指标,除2007年“未批先用” 报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国家安排用地指标外,其他违规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均使用2006年度前全省节余指标。
(三)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查纠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查纠不到位的,不予补办手续;未查纠到位结案予以上报的,不予受理;对部、省、市确定的典型案件查处不力和对重点地区整改不力的,省厅将暂停其补办手续。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补办手续工作,务求做到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按时上报。凡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延期不报,不符合要求搭车补办的,省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未列入清理范围的违法用地项目另行处理。
(六)本《意见》执行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有关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具体问题,由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