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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就业再就业工程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淮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发[200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以强化服务为手段,以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为重点,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扎实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实现全社会充分就业目标。

二、工作目标
1.实现城镇新增就业5万人以上。
2.结对帮扶“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3000人,确保已认定的城乡“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确保“零就业”和困难家庭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实现就业。
3.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万人以上。
4.培训城乡各类劳动力13万人以上。

三、资金保障
2008年实施就业再就业工程所需资金总量1.55亿元以上,主要来源为:①积极争取省级就业再就业资金0.45亿元以上;②市、县(区)财政预算和政策性资金安排1.1亿元以上。

四、工作措施
1.实施以扩大就业为导向的经济发展战略。坚持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确立项目带动就业的工作思路,加大对就业再就业有较强带动作用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对就业再就业拉动作用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审批和备案。实行就业增长优先战略,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从投融资、税收、技术、市场等方面大力扶持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方位拓展就业空间,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2.推进自主创业。积极组织实施“创业孵化工程”,将免费创业培训扩展到所有城乡劳动者。进一步完善各项扶持创业政策,出台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发挥各级创业指导中心、创业专家咨询团、创业者协会和创业网站的指导作用,提升和丰富创业培训内容,为创业人员提供优质的个性化创业服务。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进一步优化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服务。培育和发展自主创业基地,扶持“创业示范基地”发展,统筹规划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3.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开展一次自选项目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组织开展以培训券为主要形式的转移技能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和职业教育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低收入贫困户中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组织开展脱贫致富技能培训,力争让全社会有就业意向和培训愿望的劳动力都能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4.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和困难家庭中的大中专毕业生3年内定额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和困难家庭中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2-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贴息。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接受“零就业”和困难家庭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劳动合同相应期限内按招用人数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定额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招用“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各类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5.建立健全就业困难群体的托底安置机制。建立公益性岗位调控机制,储备一批公共管理类政府公益性岗位,用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托底安置。对愿意接受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一周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所有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要发放一套就业政策宣传资料,进行一次面对面专项职业指导,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推荐一组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挂钩帮扶、街道社区跟踪服务、就业服务机构联系协调”的帮扶机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的就业困难对象和“零就业”家庭开展专项调查登记,完善全市统一格式的基础台帐。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定期走访被帮扶对象和挂钩单位,定期向挂钩帮扶单位反馈信息。
6.构建完善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类民营职介机构、劳务派遣组织。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以创建城镇充分就业社区和农村充分转移乡镇、村为抓手,统筹推动城乡劳动力就业。

五、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将实施就业再就业工程摆在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将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考核的重要目标。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就业再就业工程和组织再就业结对帮扶活动,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工商、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减免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确保各项资金足额到位。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就业再就业工程实施意见。

就业再就业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 人项目

  项目

县、区

城镇新增就 业

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 业

农村劳动力转移

就 业

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农村劳动力培训

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培训

再就业

培 训

创业培训

市本级

8000

400

/

/

/

5600

900

清河区

4000

200

500

600

750

1000

300

清浦区

4000

200

2000

2400

1500

1000

300

淮阴区

5500

370

16000

12400

4500

3800

400

楚州区

5500

370

17000

12400

5000

4000

400

涟水县

5000

370

17000

12400

5000

3800

400

洪泽县

5000

340

5500

6400

4000

3200

400

盱眙县

5000

340

16000

12400

4500

3800

400

金湖县

5000

340

5500

6400

4000

3200

400

开发区

3000

70

500

600

750

600

100

合 计

50000

3000

80000

66000

30000

30000

4000



淮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以保障城乡特困家庭基本生活为重点,以救助和帮扶为主要手段,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配套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淮安建设。

二、工作目标
1.实现在动态管理下对城乡困难居民的应保尽保,即将城市人均月收入低于240元、农村人均月收入低于110元的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开展市、县(区)机关部门和干部结对帮扶城市低保家庭,使帮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260元以上。

三、实施办法
按照《淮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淮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申请审批程序,规范操作,确保低保对象准确,补助金额适当,资金发放及时,档案资料齐全。
(一)明确保障对象
凡常年居住在城镇,不享有集体土(山)地承包(租赁)权,且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凡常年居住在农村,且具有当地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申请受理登记制度,畅通低保准入通道。凡是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都要经过登记、调查、审核和审批等环节,最终由县(区)民政部门下达审批结果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决定是否对审批结果提出申诉。完善社区介绍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和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机制。对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两次拒绝接受介绍就业的;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不予保障。坚持定期核查制度,按照不同类型的低保家庭按时上门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及时调整补助金额或者不再纳入保障范围。
(三)落实资金来源
1.涟水、洪泽、金湖、盱眙四县和市经济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省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安排。清河、清浦、淮阴、楚州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省、市财政给予补贴,其中清河、清浦区补贴70%;淮阴、楚州区补贴40%。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主要由县(区)负担。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由省按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配套。清浦区由省、市财政分别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配套。清河区和市经济开发区由市财政在年终给予适当补助。
3.保证低保工作经费。各县(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业务经费,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低保工作正常运行。

四、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安排专门人员受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以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业务经费。各机关部门、单位做好城镇特困家庭挂钩帮扶工作。

淮安市助残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淮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切实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权益,突出解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大力改善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1.无固定收入的城乡持证重度残疾人(肢残、智残、精残、视残二级以上)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
2.符合低保条件的持证轻度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低保标准提高15%。
3.将农村残疾人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重度残疾人和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4.帮助1100名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对1100名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扶持1100名农村残疾人脱贫。
5.为50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金湖县、淮阴区、市经济开发区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区)。
6.对300名贫困家庭0-6岁残疾儿童免费进行抢救性康复训练,为20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实施免费给药。
7.向下肢重度残疾人发放轮椅车1000辆。

三、资金保障
1.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经费,由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县(区)财政共同解决,并参照城乡低保的办法实行社会化发放。
2.残疾人就业、培训、扶贫所需经费由同级残联从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3.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贫困家庭0-6岁残疾儿童免费康复训练所需经费、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给药所需经费由省拨付资金和市、县(区)财政安排资金共同解决。
4.购置1000辆轮椅车所需经费由市、县(区)残联与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解决。

四、工作措施
1.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坚持把残疾人保障机制纳入全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提高保障标准,做到应保尽保,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要突出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并承担对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救助管理和相关事务工作;市、县(区)两级残联要认真做好重度残疾人审核审定及发证工作;市、县(区)两级卫生部门要配合残联做好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的鉴定工作;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救助保障经费及时到位。
2.全面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条例、法规,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在发展社区服务业时,应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须达25%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3.实施重点康复救助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与国内外公益慈善组织合作,继续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各级财政要增加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残联组织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完成贫困家庭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任务。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逐步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医疗保险体系,保障残疾人康复医疗需求。继续加强与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合作,确保全市1000名贫困残疾人获赠轮椅车。
4.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各地要结合农业产业特色,建立以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残疾人扶贫基地,以直接安置、带动辐射和进行实用技术培训等形式,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鼓励社会各界和残疾人致富能手创办扶贫基地,帮扶农村残疾人通过劳动脱贫致富。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本地扶贫规划、纳入“千村万户帮扶工程”、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计划、纳入机关干部结对帮扶,增加投入,加大扶助力度,切实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

五、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助残工程摆上应有位置,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确保助残工程顺利实施。市残联负责助残工程的组织协调、跟踪督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牵头负责轮椅车发放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市民政局牵头负责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救助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市农工办牵头负责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白内障复明手术和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工作,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同做好残疾人培训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助残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表

县(区)

残疾人

就业(人)

残疾人

培训(人)

扶持农村残疾人脱贫(人)

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人)

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人)

轮椅车捐赠(辆)

精神病患者免费给药(人)

清河区

50

45

80

10

12

140

110

清浦区

100

100

110

20

23

120

110

淮阴区

190

190

160

100

43

100

310

楚州区

200

200

160

80

20

200

410

涟水县

160

170

160

50

53

50

310

盱眙县

140

140

130

50

54

50

310

洪泽县

100

100

110

80

27

100

110

金湖县

100

100

110

100

27

200

310

开发区

60

55

80

10

11

40

20

市 直

 

 

 

 

30

 

 

合计

1100

1100

1100

500

300

1000

2000


淮安市育才兴教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教育现代化目标,加大财政投入,完善资助体系,落实助学政策,扩大受助比例,提高资助水平,加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淮安特色的资助工作长效机制,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和生活问题,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免收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国家、省教程的课本费,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特困生不因贫失学、辍学。
2.保证考取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特困生得到有效资助。
3.对当年被公办院校录取的本科、专科特困生分别给予资助,确保新考入公办院校的本科、专科特困生顺利入学。
4.实施“青春助困创和谐”活动,援建希望小学1所,资助特困生500名。

三、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各级各类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资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给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持有当年核发有效的《特困职工证》家庭子女,遭受天灾人祸的贫困家庭子女,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警子女,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无抚养人的孤儿,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二)实施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全市城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国家、省教程的课本费。提高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小学和初中分别提高到每生每年300元、500元。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按寄宿生总数的15%确定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2.普通高中阶段:对考取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特困家庭子女提供助学金,由学校按在校生总数的10%确定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为每年生均1000元。
3.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为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全部在校生发放国家职业教育助学金。
4.高等教育阶段:对当年考入公办本、专科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分别给予4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资金保障
1.市财政按规定安排育才兴教资金,其中:市本级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公用经费850万元,高中助学金90万元,特困大学生资助经费260万元,省职业教育助学金补助经费差额部分。
2.各县(区)要对照实施标准,按照实际在校生数,将由省、市财政按比例负担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高中及职业教育助学金、特困大学生资助经费的差额部分全额列入财政预算。
3.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按5%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助学奖学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4.由市、县(区)教育、团委、妇联、民政、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吸纳单位和个人捐款,纳入育才兴教工程资金专户统筹使用。
5.鼓励和支持企业为育才兴教工程捐资,所捐资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四)资助程序
1.义务教育阶段特困生凭有关证明,向就读学校申请,由所在学校负责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经费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拨。
2.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困生资助,由所在学校按规定,在学生申请、班主任推荐、学校调查、领导班子研究、学校公示的基础上,确定资助对象,发放助学金。
3.当年考入公办本、专科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明,向毕业学校书面申请;往届高中毕业生向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所在学校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情况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团委、民政等部门审核确定受资助学生。县(区)资助当年考取的公办本、专科院校的特困生,由县(区)按标准一次性发放,并将发放情况上报市育才兴教办公室,经审核后,由市育才兴教办公室将由市承担50%的助学金拨给县(区)。资助市直当年考入公办本、专科院校特困生,由市育才兴教办公室会同市教育局审核,助学金从市育才助困工程资金专户直接发放。

四、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定期对特困生的资助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促进资助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管理办法,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学校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完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档案,确保助学工作顺利进行。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资助金划入育才兴教工程资金专户。市直各定点扶贫单位要组织发动党员、干部在挂钩乡镇、街道办积极帮扶特困家庭子女入学。

淮安市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改善人居环境为核心,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市居民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体系,努力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实现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
1.廉租住房实现应保尽保,使低保家庭、困难家庭住得上廉租房。(1)对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总工会确认的“特困户”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形式,实现应保尽保。市区(含清河、清浦、市经济开发区,下同)住房保障面积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使用面积12平方米),其他县(区)住房保障面积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使用面积9平方米)。市区租金补贴金额以人均使用面积与保障标准差额部分为基数,“低保户”和“特困户”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贴,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400元/月以下,下同)按每平方米7元给予补贴。(2)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有特殊困难急需政府救助的家庭,由政府提供小套型廉租房,实行实物配租。2008年全市建设或收购套型面积在50平方米左右的实物配租房源600套以上,其中市区200套以上,其他县(区)分别不少于70套。
2.建设、供应保障性住房,逐步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80万平方米,其中市区40万平方米,楚州、淮阴区各10万平方米,各县分别为5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房)3000套以上,市区不少于2000套,其他县(区)分别不少于170套。在经济适用住房中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供应量,市区不少于300套,其它县(区)分别不少于50套。
3.落实保障政策,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工业园区以及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做好集体宿舍和职工公寓建设,落实新就业人员的住房保障公积金政策,使新就业人员有房住、租得起房。

三、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提取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机构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和政府建设、回购实物配租房源等。
2.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是:各级政府逐步建立住房保障基金,各级财政、房管部门积极筹措,建立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前期土地整理、征地拆迁、建设、回购周转资金。市房管部门将直属的开发企业存量国有资产剥离整合,在保证企业运转基本资金需求情况下,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统一调度,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周转金,或将企业不动产形成银行授信额度,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形成保障性住房建设良性循环。共有产权房建设,可在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出让时设置前置条件,在项目实施时配建部分经济适用住房,无偿交由政府或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回购。
(二)工作要求
1.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修改、调整住房保障政策,以政府名义下发《淮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淮安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办法》。
2.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土地征用等工作。由市房管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住房保障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牵头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三年建设计划,形成保障性住房发展的控制性详规。由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国土、房管等部门做好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选址和土地性质变更工作。国土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对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予以优先安排,满足供应,涉及农用地的,国土部门负责安排用地指标及土地报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政府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应。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实施。
3.确保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在符合城市规划条件情况下,市规划部门选择市区征地拆迁成本较低的边角地块,以划拨土地方式独立建设200套左右,不足部分从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回购。市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实行市场化运作,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在无人摘牌或流标的情况下,可由市房管局直属开发企业负责承建。对新推出上市的住宅项目开发地块,规划、国土部门在设计要点和出让条件中明确政府回购部分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套型标准、建设地点等,物价部门提出回购价格。各县(区)要在实施城区旧城及城中村改造中,解决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
4.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房管部门与实施单位签定的协议中要包括质量和进度要求等内容,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人员加强督促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确保保障性住房保质保量,如期交付。
(三)申请廉租房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程序
1.申请廉租房程序:(1)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和提交相关证明;(2)由街道办事处对人均收入、成员数进行核实后,报区房管局统一汇总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报市房管局;(3)市房管局将申请对象在媒体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登记确认,办理廉租房保障手续。
2.购买保障性拆迁安置房程序:(1)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向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安置房需求数量、套型、区位等情况;(2)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向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源的套型图,告知安置地段;(3)拆迁人收到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安置房供应房源情况后,对选择保障性拆迁安置房的,将被拆迁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和拆迁协议提供给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4)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通知拆迁人将用于购房的拆迁补偿款缴存到指定账户;(5)拆迁人凭银行转账证明到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市区保障性住房供应证明》,并发放给被拆迁人;(6)被拆迁人按照预定时间或有关通知,凭《市区保障性住房供应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结算房款、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3.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程序:(1)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时向拆迁人提交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拆迁人对申请人及家庭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辖区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3)各区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在收到拆迁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街道办和居委会或有关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4) 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报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批准;(5)经批准后,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拆迁人将用于购房的拆迁补偿款缴存到指定账户。拆迁补偿款不足的,拆迁人负责通知被拆迁人将房价差额部分缴存到指定帐户;(6)拆迁人凭银行转账证明到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市区保障性住房供应证明》,并发放给被拆迁人;(7)被拆迁人按照预定时间或有关通知,凭《市区保障性住房供应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结算房款、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四、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是实施安居工程的主体。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计划编制、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主城区辖区政府成立相应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申报、审核、汇总上报,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严格把关。市房管部门承担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回购、供应、管理以及监督工作,牵头做好市区各保障性住房运作主体建设、供应等协调工作。对公益性拆迁安置、困难户安置等,由房管部门实行统一备案、扎口管理,运作和调剂主体实施项目安置拆迁户后剩余的房源。淮阴区、楚州区和各县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成立专门住房保障机构,切实做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淮安市敬老爱老救助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以救助城乡特困老年群体为重点,进一步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营造全社会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

二、救助对象
城市“三无”老人(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农村五保户,农村老烈属、老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农村老党员、老村干部以及本市常住居民特困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

三、工作目标
1.全市城乡特困老人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其中农村家庭成员中60周岁以上老人保障标准上浮20%,城市70周岁以上老人保障标准上浮15%。资助城乡特困老人参加居民医疗统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确保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55%,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600元。农村“五保老人”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并全部签订爱心监护“四方协议”。
3.足额发放农村老烈属、老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各项优抚经费。农村“三老”优抚对象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动员他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参保额每人不低于200元,其中个人出资不超过50元,县(区)财政出资不少于150元。
4.对连续担任村“三大员”10年以上,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55周岁以上,生活确实困难的离任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每人年发放标准不少于600元。对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发放生活补助,每人年发放标准不少于720元。
5.设立“尊老金”。对百岁老人发放长寿补贴,每人年发放标准不少于1200元,重阳节每人增发不少于500元的慰问金。
6.设立建国前农村老党员“温暖基金”,主要用于党组织对老党员整岁生日祝贺、患重大疾病探望、遇灾慰问、去世吊唁等方面。

四、具体措施
(一)资金保障
1.城乡特困老人家庭低保及上浮资金和“尊老金”均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2.“五保老人”集中和分散供养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五保老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费用从供养经费中列支。
3.农村“三老”优抚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4.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由县乡财政安排落实。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由中央党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解决。
(二)工作措施
1.加强特困老人救助工作。认真实施《淮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和《淮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加强对特困老人的救助,在弱势群体捐助、慰问工作中,将他们列为重点,予以多方面的倾斜。优先资助特困家庭的老人参加居民医疗统筹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研究制定向老年人倾斜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2.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积极实施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市本级抓好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项目建设,楚州、涟水、洪泽、金湖、盱眙等5县(区)各按不少于150张床位的要求,启动建设一所养老机构。在加强农村敬老院扩建工作的同时,选择热心老年事业、责任心强的同志到敬老院工作,按照五保老人人数8:1的比例配齐服务人员,通过进一步改进敬老院生活居住环境和提高服务水平,吸引更多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入院供养,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都要纳入供养范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申报、审批,更不得漏保。
3.认真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为全市老年人换发(发放)全省统一监制的《老年人优待证》,实行省内优待一卡通,落实老年人医疗、生活服务、文体休闲、法律服务优待措施,保证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免费进公园、免费进收费公厕,在用药、住院等方面得到优惠服务。

五、组织领导
敬老爱老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由市、县(区)民政(老龄)部门牵头组织,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各级政府要把敬老爱老救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协调,抓好落实。民政、财政、卫生、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职能,共同做好敬老爱老救助工作。

淮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为重点,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工作目标
1.凡征收市区、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全部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刚性进保”原则,实行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办理,做到应保尽保。征收市区、县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参照执行。
2.对无技能、无就业岗位的被征地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三、经费筹集及管理
(一)资金保障
1.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即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额除以被征地农民总数再乘以70%)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账户。
2.不论被征地农民是否选择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保障资金。市区按新征土地面积每亩9000元,县(区)按每亩8000元提取,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账户。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以及其它可用资金。
4.征地前应将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地方政府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保障资金等费用预存到国土资源部门专门开设的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凡征地补偿款没有足额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报件。
5.对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确保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享受就业政策扶持。
(二)资金管理
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安置补助费和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纳入个人账户。纳入个人帐户的安置补助费市区每人为13000元,县(区)每人为11000元。
2.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将有关资金足额转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确保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和生活补助费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四、保障标准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照不同年龄段给予不同的保障待遇:
1.女性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发放生活补助费,市区(清河、清浦、市经济开发区,下同)每人每月150元,其他县(区)每人每月120元,期限2年,达到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2.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发放生活补助费,市区每人每月120元,其他县(区)每人每月100元,达到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3.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按月领取养老金,市区每月220元,其他县(区)每月150元。
4.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市区一次性领取6000元、各县(区)一次性领取5000元的生活补助费,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5.对已经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如保障标准低于本标准,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按本标准执行,如保障标准高于本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五、组织领导
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测算和征收。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2.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进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身份界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就业培训等问题作出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淮安市城乡医保惠民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大病重病救助体系,实现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重病救助体系全覆盖。

二、工作目标
1.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全覆盖。到年底全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障人数达到100万人(清河区13.45万人、清浦区11.36万人、淮阴区17.11万人、楚州区16.96万人、涟水县11.97万人、盱眙县8.72万人、洪泽县10.13万人、金湖县6.32万人、市经济开发区6.29万人),参保率达90%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55万人以上。
2.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到年底,全市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98%,参合农民实际补偿率达35%以上。
3.实现城乡医疗大病重病救助全覆盖。不断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建立城乡医疗大病重病救助一体化制度。

三、实施办法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1.保险对象。全市范围内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有条件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不具备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对应的政府补贴政策。各统筹区内企业农民工随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经费筹集标准。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标准筹集,其中:城市一般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每人年缴费60元,市、区财政每人年补助140元;城市低保户以家庭为单位每人年缴费20元,市、区财政每人年补助180元。其它县(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筹资,县、区经费筹集比例按照省规定标准执行。
3.经费筹集渠道。坚持居民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补助以统筹地区地方财政为主。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县(区)给予适当支持。市级财政对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财政承担部分补助50%。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财政暂不予补助。
4.就医诊疗程序。按分级医疗的原则,参保人员首先持《城市居民医疗统筹病历》及《城市居民医疗统筹卡》在所在社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因病情需要住院的,由所在社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适当增加儿童用药、诊疗项目。
5.诊疗费补偿标准。市区按每人每年50元建立个人帐户,在所在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住院费用补偿起付标准首次在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500元、450元、4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依次递减50元,最低不低于15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60000元以下,属居民医疗保险补偿范围的,年度内实行分段累进补偿。分段补偿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5%;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65%;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70%。6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予以补偿。转外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上述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每年计算一次。根据办理病种的不同,在2000元至60000元的范围内,按住院分段比例报销。
6.保障措施。(1)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按照“重心下移、夯实基础、规范工作、整合资源”的工作要求,把居民医保社区管理服务建设纳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立城镇居民参保信息库,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到位。(2)切实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参照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办法,解决社区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必要办公经费。市区要认真落实财政补助与扩面数挂钩的办法,对社区居委会、经办机构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补助工作经费。(3)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筹资水平,参照制定就医管理办法、费用补偿标准和细化参保登记措施,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居民医保补偿标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1.参保对象。全市范围内农村居民或其他符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2.经费筹集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年为单位实行县(区)统筹。全市范围内2008年按人均不低于100元标准筹集。自愿参保的农民以户为单位个人缴费每人不低于20元,经济较好的地区可在农民个人自愿的基础上提高缴费标准。
3.经费筹集渠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统筹机制。每人每年100元筹资标准除个人缴20元外,其余80元由各级政府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每人补助60元,市级财政对各县(区)按参保人数分别予以补助,县(区)财政补足剩余部分。
4.就医诊疗程序。参保人员持《合作医疗证》在本县(区)范围内可以在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公布的定点服务机构中自主择医。因病情需要,可以转到上级医院就诊。转到县(区)外应经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5.诊疗费用补偿标准。全市统一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同时兼顾普通门诊的补偿模式。(1)参合农民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个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60000元。(2)门诊补偿只限于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费用按20%比例补偿。(3)住院补偿按可报费用10000元以内报销50%,10000元以上报销不低于60%。(4)特殊病种如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重症肝炎、糖尿病、精神疾病等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可报费用视同住院进行补偿,封顶线2万元。
6.保障措施。(1)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规范化管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管理,对参合农民发生的诊疗费用实现即时结报。实行“一证通”制度,让农民择医更加方便。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在县(区)内任何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均可以自主择医,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对参加新农合的外出打工人员,因急诊或重病在打工当地不同等级的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或住院的费用和在家农民一样享受同等报销待遇。(2)加强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严格执行“三合理”制度,《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内用药不低于90%,实际补偿率大于35%。(3)提高补偿标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结余不超过10%。(4)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落实经办机构人员和编制,按照参合人数人均1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负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信息平台,实现市与省、县(区)信息平台联网。
(三)城乡医疗大病重病救助办法
1.救助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持有《特困职工证》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农村五保对象、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战士、享受40%救济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的在乡老职工、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助能力的家庭成员。上述对象由民政部门确认,出具证明交医疗机构备案,作为救助资金结算凭证。
2.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患病在医疗保险(医疗统筹)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医疗统筹规定报销后,再根据剩余的医疗费数额,给予适当救助。城市医疗大病重病救助与农村医疗大病重病救助并轨运行。大病重病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医疗减免三种方式。
3.救助标准。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期间,按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6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20000元。门诊医疗救助:按门诊医疗费用的3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元(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的,按门诊医疗费用的50%左右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000元)。医疗减免:各医疗机构按照《淮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淮政发〔2001〕18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04〕128号)等文件精神给予的各种医疗费用减免。
4.住院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同步进行。凡是符合住院医疗救助的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医保定点医院)时,在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医疗救助应救助部分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结算,救助资金直接打入个人住院帐户,患者本人无须垫支。各县(区)在大病重病救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未对接之前,住院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仍按照《淮安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淮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5.资金筹集渠道。来源主要有:省级拨入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县(区)财政预算安排,清河区、清浦区、洪泽县、金湖县和市经济开发区按照总人口每人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盱眙县按照总人口每人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市、县(区)从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15%。市财政对清河区、清浦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医疗救助资金,按照各区需救助对象予以适当补助。

四、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和城乡特困居民大病重病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和协调处理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定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就诊定点医疗的具体管理办法,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卫生部门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行为,建立健全卫生服务网络,配合做好大病重病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医疗大病重病救助工作的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会同劳动、卫生、民政部门加强资金的管理、监督与检查。

淮安市法律援助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精神,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援助扶弱济贫、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
1.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00件以上,其中清河区175件、清浦区175件、淮阴区240件、楚州区260件、涟水县260件、盱眙县260件、洪泽县230件、金湖县230件、市本级(含市经济开发区)170件。法律援助率100%,确保应援尽援,维护弱势群体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全天候开通“12348”法律服务专线。

三、援助办法
(一)援助对象
1.民事、行政事项法律援助。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享受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夫妻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没有重新就业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均可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民事、行政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2.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辩护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申请和审查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按规定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状况证明。
2.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三)保障措施
1.法律援助经费保障。(1)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工作,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年内市级财政安排50万元(含12348系统维护10万元);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盱眙县财政分别安排28万元,洪泽县、金湖县财政分别安排25万元,清河区、清浦区财政分别安排21万元。(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减收、免收或缓收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仲裁费用。(3)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实际支出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人纳入诉讼、仲裁请求的,可裁决由非受援败诉方承担。(4)全市律师、法律工作者每年至少办理两件法律援助案件,免收代理、辩护费用。所发生的差旅费等补贴由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2.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市、县(区)、乡(镇)三级援助网络,落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编制,市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应达到7人以上,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应达到3人以上,50%以上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律师执业资格。
3.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市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要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县(区)法律援助机构达到60平方米以上,确保有专门的接待场所和残疾人专用通道,便民利民。配备电脑等相关设施,援助案件的审查、审批、受理、指派、监督实行网上规范化操作,并及时向上级报送相关材料。
4.加大对特殊群体法律援助的工作力度。对农民工、军人军属、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一律直接受理,优先指派,开展“绿色通道”服务,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5.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工作程序和机构布点、工作场所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法律援助工程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法律援助工程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落实到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援助工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检查督促工作。

淮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供水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为目标,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不断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1.全年解决21.58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2.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等四项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均符合要求,水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水量达到人均每天60升,方便程度达到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

三、资金保障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所需投资主要由各级财政投入。按照国家确定的人均390元的标准,中央和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补助。省以上补助标准为:楚州区、涟水县补助80%,淮阴区、洪泽县、盱眙县补助70%,金湖县、清浦区补助60%。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负责筹集。
2.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和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在项目正式实施前足额存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专户,保证专款专用。群众自筹资金可通过“一事一议”、投工投劳折资、收取受益群众少量开户费等方式筹措。
3.各地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可拓宽投资渠道,通过制定优惠政策,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四、保障措施
1.做好前期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前必须精心组织、科学论证、因地制宜。要加强水源工程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定性论证;加强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论证,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方案;加强工程规划设计组织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供水标准进行设计。要对技术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水处理等关键环节,要请有经验和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设计。
2.加强项目管理。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及时编制年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在市级初审后报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审批并下达实施计划。年度项目计划批准后,由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
3.加强质量管理。在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规划建卡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管理责任制,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让农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把好材料设备采购关,杜绝三无产品和不符合工程要求的材料设备进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严格组织验收,决不允许不合格工程、群众不满意工程投入运行。
4.加强运行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可采取股份制、租赁、承包等多种经营形式,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鼓励群众参与供水工程管理、监督,让群众用上放心水、明白水。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专业化管理,采取供水站与用水户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由物价、水利部门按成本核定水价,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5.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和农村广播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让社会各界了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重大意义,提高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意识,引导广大群众自愿投工投劳,主动投入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中。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财政、水利、卫生、建设、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有关工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对应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产品进行监管。发改委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落实和拨付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预防卫生评价和竣工验收。规划、建设部门积极推进区域供水规划的实施,做好区域供水设施向乡镇延伸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优先安排工程用地年度计划。环保部门要加强饮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各县(区)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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