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鲁经贸建字〔2008〕117号)
各市流通主管部门:
截至2007年底,我省各设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部结束。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7]109号)要求,从2008年起,全面启动县级市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商务部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县级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意义
商业是城市的基础和窗口,是城市的形象和标志。现代商业所具有的购物、休闲、文化、旅游等诸多功能,要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充分体现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与其它景观协调搭配,以反映城市的特有风貌。城市商业网点对城市供电、供水、交通、防灾等诸多方面的影响,要求城市商业网点必须与其它基础设施规划统筹安排。通过网点规划,引导投资方向,合理控制规模,优化商业结构,促进合理布局,既是加快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引导网点建设的重要手段。做好网点规划,引导城市商业网点有序发展,有利于整个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有利于提高城市商业功能和增强城市辐射力,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和提高城市品位。
二、明确研究制订规划的指导思想
研究制订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为目标,以满足市场需求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出发点,以优化市场布局和调整市场结构为主线,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合理控制总量,突出发展重点,明确功能定位,突出商业特色,逐步建立起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相适应,布局科学、结构合理、业态多样、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体系。
三、突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重点
按照以市级商业中心为主导,社区商业为基础,多种形式的商业街为特色的规划思路,形成有层次、有分工的城市商业整体结构,重点做好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中心和商业街的规划。规划的范围,主要包括大型零售商店、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具体可参照《商务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4]1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4]180号)文件执行。
四、准确把握规划编制的指导原则
(一)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市规划相结合。商业网点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人口分布、消费需求、道路交通、文化景观、环境保护相协调,与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配合,又要体现商业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通过商业的发展促进城市功能的完善与提升。
(二)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消费水平、市场需求、现有商业网点状况,合理确定规划期内商业网点的数量、规模、档次和业态,并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
(三)规划当前与筹划未来相结合。要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既要立足当前,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切实起到规划的引导作用;又要着眼未来,注重规划的前瞻性,适度超前,以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通过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宏观调控,政策规范,引导和指导投资主体的行为,营造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四)大型商业设施建设与中小商店的生存发展相结合。要充分考虑大型商业网点可能给中小店铺带来的挤压及对城市交通、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规划既要突出大型网点,又要考虑社区商业网点薄弱的状况,合理确定大中小型商业网点的规划布局。
(五)规划的调控功能与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相结合。制订商业网点规划既要体现政府社会管理意图,又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要真正发挥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减少重复建设、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的作用。
五、切实加强对规划工作的领导
各市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确定分管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各县级市规划工作的进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好有关问题,切实负起指导、督促、检查的责任。各县级城市流通主管部门要把商业网点规划编制作为今年的流通工作重点,加强领导、落实机构。已开展工作的市,要加快工作进度,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尽早完成;尚未开展工作的市,要提上日程,尽快启动,争取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商业网点建设涉及规划、建设、工商、卫生、交通、环保、消防等各个部门,特别与城市规划部门密切相关,各市流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建议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规划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起部门协调配合,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编制、审核和实施工作。
切实做好规划编制的各项基础工作,各市要尽快组织力量搞好网点普查、数据采集、资料搜集等前期工作,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提出目标任务书,确定规划编制单位,落实规划经费等。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注意学习借鉴先进市的经验,规划草案形成后,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组织好方案的论证。
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调度,各市流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省经贸委(市场体系建设处)报送工作进度,年底将县级城市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一式二份)报省经贸委备案,省经贸委汇总后转报商务部。已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编制的县级城市,请各市流通主管部门在下半年报送工作进度时,一并将规划文本报省备案。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