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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颁发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机制,保证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下的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市内粮食安全,根据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总体安排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全市粮食安全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粮食安全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切实承担起本辖区粮食安全的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条 本应急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范围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市场急剧波动情况。

第二章 应急保障


第四条 建立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市政府按照全市三个月的销量建立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并落实具体品种。市发改委、市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做出地方储备粮计划,抓好地方储备粮的落实。

第五条 建立粮食储存、加工和供应体系。市第一、第二粮库作为我市地方储备粮的仓储企业,确保应急粮食的收购、调入、轮换和安全储存;认定一批生产能力强、产品质量好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骨干粮食加工点,确保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认定一批经营状况好、信誉高的骨干粮店或大型超市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确保应急情况下粮食的有效供给。此项工作由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第六条 建立应急粮食调运体系。设立应急粮食调运的"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情况下的粮食运输。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铁路部门负责落实。

第七条 全面落实粮食工作政府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确保各项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章 预警监测


第八条 加强对粮食市场的预测和监控,及时发布信息。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控,搜集、分析、判断、预测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及走势,编报本地粮食价格指数,定期向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监控要以群众日常消费的主要品种为主,主要有标一大米、特等面粉;粮食部门要收集和掌握全市各地粮食供求、库存情况和市场粮食价格动态,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全社会粮食资源、流通和消费状况,加强对本地主要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控,并定期向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监控的品种也是标一大米、特等面粉。

第九条 建立全市粮食安全报警制度。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向市政府报警,由市政府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条 粮食应急预案预警级别包括:
(1)警戒状态。粮食价格1至2天内涨幅在20%以上且粮食经营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低于正常库存量的50%,出现非正常购粮现象。
(2)紧张状态。警戒状态持续4天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在30%以上且市场上所有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的30%,消费者争购粮食,个别地点出现粮食脱销。
(3)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一周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50%以上且市场上所有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的10%,后续粮源不足,消费者抢购粮食,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4)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100%以上,市场上所有成品粮库存短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抢购现象严重,大部分地区陆续出现粮食脱销。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应急动用储备粮平抑市场。
(一)动用原则。先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需求,由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
(二)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由市粮食局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及时组织采购粮食,充实本地库存。

第十三条 立即组织当地加工企业加工生产,并通过指定的骨干供应网点投放市场。供电部门要及时调度供电系统,优先保证粮食加工用电。

第十四条 必要时实施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

第十五条 实行临时市场管制。市政府下令实施必要的行政干预,统一征用社会粮食资源,保证市场供应。

第十六条 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制定价格干预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及时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要及时发放应急救济款,与粮食救济相结合,解决既缺粮又缺钱的群众需求。

第十八条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十九条 新闻单位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有关部门要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条 成立乌海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由三区政府、市发改委、经委、商务局(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乌海支行、铁路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供给急缓状况,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措施;
(二)指挥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应急措施及善后事宜;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应急工作的安排部署,落实好上级指示;
(四)根据需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政府及外市支援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及时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意见;
(二)按照市政府或领导小组的指示,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负责应急预案实施的日常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五)完成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明确责任,抓好应急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按照粮食工作政府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区政府应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实施应急措施,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安全应急工作。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六条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实施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应急机制。

第二十七条 在应急状态结束后半年内,市政府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或申请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地方储备粮。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三十条 在本预案启动期间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一条 在本预案启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由乌海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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