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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文字号】 妇厅字[2010]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 2011年是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开展二十周年,也是国家“十二五”计划的启动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展示行业女性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的突出贡献,激励更多行业女性创先争优、建功成才,为“十二五”作贡献,全国妇联、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决定,以党群共建、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开展纪念“巾帼建功”活动二十周年系列活动,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评选表彰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称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全国妇女“双学双比”活动和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两项表彰活动总称为“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二、奖项及名额 1.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 全国巾帼文明岗2000个,从中推荐“十佳全国巾帼文明岗”并同时授予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2.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 全国巾帼建功标兵500名,从中推荐“十佳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并同时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工作者200名。 名额分配按照各省区市人口总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三、评选范围 (一)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 积极参与“创新争优、巾帼建功”活动,大力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立足本职建新功,争创一流作贡献,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主动发挥作用,彰显妇女力量,为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女性群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以女性为主体的处、科、室;行业单位的女性班组、岗台、车间、生产线等;人民解放军的女兵连、中队、班;新经济组织中以妇女为主体的经营商户(店)等。 (二)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 在积极参与“巾帼建功”活动中,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创先争优,为推动行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的女性;在新经济、新科技领域涌现出的高知识、高技能女性人才;坚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引导组织妇女参与“巾帼建功”活动,为提高妇女素质,树立妇女典型、营造妇女发展良好环境作出积极贡献的各级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和妇联干部。 四、评选条件 (一)全国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单位文明建设规划,专人负责或分管,重视女性发展,培养女性人才,定期指导和检查,有明确规范的管理办法,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2.立足创建。坚持科学发展,明确争创计划和目标,细化创建标准,规范内部管理,有社会责任意识,积极践行文明岗“三进”活动(进行业、进社区、进乡村),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3.优质服务。岗位成员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对“巾帼建功”活动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政治素质高,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争先创优、从业文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注重团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4.示范性强。严格遵守《全国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岗位成员中女性占50%以上,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在本行业或系统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荣誉称号。 (二)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岗位建功先进个人包括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和全国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工作者。 1.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职业道德高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在创建和谐社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工作示范。发扬“四有”、“四自”精神,对“巾帼建功”活动意义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威信高,在本单位、系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示范性。 (3)业绩突出。在日常工作岗位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技能,爱岗敬业,在提高自身素质上创先进,争优秀,在本单位、本系统业绩显著。 (4)作风优良。具有先进的性别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工作作风,文明的服务礼仪,健康的生活方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荣誉称号。 2.全国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组织本单位、行业持续开展“巾帼建功”活动。 (2)工作创新。对“巾帼建功”活动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创新活动载体、优化机制、拓展领域,为“巾帼建功”活动的创新发展出谋划策,积极协调,成绩突出。 (3)服务有效。有先进的性别意识,在“巾帼建功”活动创建中,为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发展、宣传妇女典型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成绩显著。 (三)“十佳”全国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 符合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事迹更加突出,成效更加显著,更具典型性、示范性和先进性。原则上推荐本次评选的先进典型。曾经评选的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事迹特别突出也可推荐(占用一个新名额)。 五、时间安排 1. 2010年10月15日-12月31日各省推荐申报。 2.2011年1月1日-15日收集整理申报材料。 3.2011年1月15日-25日组织开展“双十佳”评审。 4.2011年2月1日前对先进集体、个人进行公示。 5. 2011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者进行表彰。 六、工作要求 1.推荐工作。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严格按照评选范围、条件和分配名额,推荐全国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和先进工作者(同一单位或个人应避免由妇联和系统双重推荐上报)。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填写申报表和推荐表,主要事迹一栏要事迹突出,文字简练,不超过500字。 2.“十佳”推荐。各省区市可推荐1个全国巾帼文明岗和1名巾帼建功标兵作为“十佳”候选对象;全国“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只可推荐一个奖项,即推荐1个岗组或1名标兵作为“十佳”候选对象。请填写“十佳”全国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附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材料力求特色鲜明,事迹突出,文字简练,内容生动。 3.申报要求。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自申报之日起,要将本岗组自然情况、创建目标、申报情况、监督电话及电子信箱,申报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的个人情况和监督电话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20天的自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为全国级荣誉称号。各单位可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材料报送。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申报推荐的集体和个人提出意见,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表1份和推荐表一式2份(加盖公章),报送全国“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申报表和重点典型材料。 七、联系方式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城市处 联系人:马越男 吕最善 电 话:010-6510320765103205(传真) e-mail:chsh8278@sina.com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 邮 编:100730 附件:1.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全国巾帼文明岗推荐表 3.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 4.全国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5.十佳全国巾帼文明岗推荐表 6.十佳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 7.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申报情况统计表 8.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申报情况统计表

全国妇联办公厅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0月15日
附件1 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单位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巾帼

文明岗

巾帼建功

标兵

先进

工作者

中直机关工委

12

3

3

国家机关工委

12

3

3

全国总工会

6

2

1

共青团中央

5

2

1

全国妇联

5

2

1

全国工商联

6

2

1

教育部

10

3

2

科技部

5

1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含国防科工委)

17

2

2

公安部

10

3

2

民政部

8

2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2

2

2

交通运输部

12

3

2

(续表)

单位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巾帼

文明岗

巾帼建功

标兵

先进

工作者

卫生部

10

3

2

中国人民银行

10

3

2

国资委

12

3

2

国家税务总局

10

3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0

3

2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2

3

2

国家旅游局

10

1

2

中国工商银行

10

3

2

中国银行

10

3

2

中国建设银行

10

3

2

解放军总政治部

12

3

2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4

1

 

中国女法官协会

4

4

 

中国女科技工作者协会

4

4

 

中国女医师协会

2

1

 

中国女评估师协会

2

1

 

中国建筑流通业协会

2

1

 

(续表)

单位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巾帼

文明岗

巾帼建功

标兵

先进

工作者

北 京

60

16

6

天 津

60

16

6

河 北

65

16

6

山 西

55

12

4

内蒙古

50

12

4

辽 宁

55

12

4

吉 林

55

12

4

黑龙江

55

12

4

上 海

60

16

4

江 苏

70

16

8

浙 江

70

16

6

安 徽

55

12

4

福 建

60

14

4

江 西

55

12

4

山 东

70

18

8

河 南

70

18

8

湖 北

55

16

6

(续表)

单位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巾帼

文明岗

巾帼建功

标兵

先进

工作者

湖南

50

16

6

广东

70

16

8

广西

55

12

4

海南

35

10

2

四川

60

14

4

重庆

60

14

4

贵州

50

12

4

云南

55

12

4

西藏

30

10

4

陕西

55

12

4

甘肃

50

12

4

青海

40

10

2

宁夏

40

10

2

新疆(含建设兵团)

50

14

4

附件2 全国巾帼文明岗推荐表

单位

 

电话

 

地址

 

邮编

 

主  要  事  迹

 

单位党委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全国“巾帼建功”活

动领导小组成员单

位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巾帼建功”活

动领导小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全国“巾帼建功”活

动领导小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通讯地址及邮编

 

主要事迹

 

单位党委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全国“巾帼建功”活

动领导小组成员单

位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巾帼建功”活

动领导小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全国“巾帼建功”活

动领导小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全国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通讯地址及邮编

 

主要事迹

 

单位党委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全国“巾帼建功”活

动领导小组成员单

位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巾帼建功”活

动领导小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全国“巾帼建功”活

动领导小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十佳全国巾帼文明岗推荐表

单位

 

电话

 

地址

 

邮编

 

主  要  事  迹

 

单位党委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全国“巾帼建功”活

动领导小组成员单

位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巾帼建功”活

动领导小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全国“巾帼建功”活

动领导小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十佳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通讯地址及邮编

 

主要事迹

 

单位党委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全国“巾帼建功”活

动领导小组成员单

位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巾帼建功”活

动领导小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全国“巾帼建功”活

动领导小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 申报情况统计表 省区市(盖章)

集体名称

详 细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省、自治区、

直辖市“巾帼

建功”活动领

导小组或全国

“巾帼建功”

活动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意见

 

 

 

附件8 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 申报情况统计表 省区市(盖章)

申报

奖项

姓名

年龄

政治

面貌

民族

工作单位

联系

电话

巾帼

建功

标兵

           
           
           
           

先进

工作

           
           
           
           

省、自治区、

直辖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或全国“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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