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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益阳市城市规划区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告


【颁发部门】 益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益政通[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益阳市城市规划区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告
(益政通〔2008〕1号)


为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3月15日起至12月31日,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现通告如下:

一、在本次调查中,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有效的土地审批文件、土地证书、地上附着物权属证书等。

二、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指界通知后,单位法定代表人、户主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现场指界。需要双方共同认定界址的,由双方指界人签字盖章,若一方违约缺席,另一方可单独指界,若双方违约缺席,宗地界线由土地调查人员依据土地使用现状确定。定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权属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须在接到定界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核,并承担复核费用;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确认定界结果。

三、调查区内设置的所有测量标志和宗地界标,是国家依法进行地籍测量和确定土地权属的重要标志和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移动和废除。

四、本次土地调查与测绘不向土地权属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土地调查人员一律挂牌上岗,按章作业。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土地调查人员依法开展土地调查,不得拒绝或阻挠,不得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调查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否则,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土地调查举报电话:4225142、4231198。

益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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