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建规[2008]8号)
各市(州)、县(市)规划局、建委(建设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指导意见》,领会和掌握《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从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严格遵循《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其灵活、有效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城乡规划法》。
二、进一步改进城乡规划编制方法,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备案程序。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加速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城乡规划依法办事程序。城乡规划的编制,要进一步完善向人大汇报、向公众公示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城乡规划的修改,要加强对原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逐步建立完善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制度。要尽快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备案制度。县城城市总体规划、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设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需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抓紧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各地要抓住《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抓紧落实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加快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和乡、村规划以及城市、镇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突出抓好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审批和备案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审批建设用地,必须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要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审批建设用地。要抓紧做好2008、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和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公布和备案工作。为确保城乡规划编制的法定性、严肃性,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尽快建立城乡规划情况报表制度。
四、完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力度。各地要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立即着手调整“一书三证”审批程序,抓紧调整与《城乡规划法》不一致的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和办法。要抓紧制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完工后规划条件核实等行政许可环节的办事程序和条件要求,应尽快建立满足法律要求,适应当地城乡建设发展的规划行政许可制度。要抓紧调整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办法,制定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和办法,用好行政强制权。要不断完善对违法建设的处理机制,区分不同违法建设情况,作出相应处罚规定,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尽快到省建设厅购买统一印制的“一书三证”,4月1日以后现行的许可证、书将停止使用。
突出《吉林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城乡建设与发展中的指导作用,按照其空间管制和事权划分要求,强化各级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监管力度。
五、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按照建设部、监察部的统一部署,今年下半年我厅将会同省监察厅继续深入开展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的原则是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为重点,着力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情况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定量、定性分析执行情况,积极开展自查自检工作,不断总结《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中的经验教训。
六、要切实做好《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城乡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人员分期分批的参加建设部举办的《城乡规划法》培训班。同时,要结合本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开展经常性的《城乡规划法》学习和培训工作,并把《城乡规划法》的学习情况作为规划管理和规划设计人员的工作上岗条件。
附件: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略)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