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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粤经贸市场[2008]1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市场〔2008〕19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

现将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重点要提高农家店的覆盖率。要鼓励、引导承办企业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和行政村建店,重点建设改造行政村以及偏远地区的农家店;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承办企业提高农家店商品配送率、加大配送中心和农家店的信息化网络建设的力度。

二、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新增和撤销承办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严把新增承办企业的准入资格,并确保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承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申请程序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7〕32号)的要求执行。

三、2008年国家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农家店(不包括农资农家店)、农村商品(包括农村日用品和农资)配送中心及农家店信息化设施建设。农资农家店建设由各地采取促进政策进行扶持建设。各地经贸部门要严格界定日用品农家店建设范围,经营单一品种的药店、香烟店、农副产品店、肉店、家用电器店均不属于农家店范围。

四、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要认真做好推荐2008年国家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4月10日前将本地区2008年国家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规划报我委,并提交以下材料(附电子版):

1、《2008年国家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汇总表》(附件1,一式两份);

2、《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承办企业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单独装订)。

其中,对以前年度已备案核准,2008年退出的企业应单独列出说明。同时各地经贸部门应登录商务部网站,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完整填写本地区拟推荐企业的有关资料。

五、各地经贸部门要提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文件材料的报送质量,包括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登记的资料,切实消除错别字、数据不一致等错误,上报的企业名称必须与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名称相一致,若出现因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不准确导致财政无法拨款的,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出现变更名称的,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报我委备案。

六、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120号)、《关于认真落实佟星副省长对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批示的通知》(粤经贸市场〔2007〕2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对农家店的质量管理,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对已建成农家店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验收、回访检查。

七、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11月1日前完成2008年国家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省经贸委在收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的验收报告后,派出工作组对国家级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八、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邮政、卫生、烟草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结合地方实际,共同研究出台扶持政策,对采用连锁加盟方式改造的农家店,在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烟草等证照变更时,给予相关便利和优惠,共同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九、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有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积极组织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委。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人:陈秀霞、韩超,联系电话:020-83135817、83135871,

传真:020-83133274,电子邮箱:sccchwork_2006@126.com)

附件: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5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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