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优秀法律援助中心评选办法》和《河南省优秀法律援助中心评选标准》的通知
(豫司文[2008]47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各地司法局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活动,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了更好地适应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现状,推动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创建活动向更深层次发展,省司法厅在借鉴以往创建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对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河南省优秀法律援助中心评选办法
2. 河南省优秀法律援助中心评选标准
3. 河南省优秀法律援助中心申报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河南省优秀法律援助中心评选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全面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资格
(一)县级法律援助中心获得市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称号二年以上,经过市级法律援助中心按照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评选标准验收合格的,可以申报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市级法律援助中心按照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评选标准自查合格的,可以申报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
(二)三年内本法律援助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办理有偿案件。
(三)三年内本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经费没有被挤占、挪用。
二、申报方法
(一)拟申报的法律援助中心由所属司法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
(二)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优秀法律援助中心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单位自查报告一式三份;
3、县级申报单位需提供获得市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称号的文件。
三、申报时间
每年8月31日前。
四、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省司法厅每年开展一次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评选活动,并组织验收组赴申报单位,根据评选标准逐项考核。各项考核内容均符合评选标准的法律援助中心由省司法厅授予“优秀法律援助中心”称号。
(二)省司法厅对已获得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称号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各项复验内容符合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评选标准的保留称号,不符合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评选标准的取消称号。
(三)已获得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称号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有偿案件或法律援助经费被挤占、挪用,一经查实,即取消称号。
五、奖励措施
首次获得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称号的法律援助中心,由省司法厅通报表扬并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省级优秀法律援助中心评选标准
考核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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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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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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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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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考核方式 | 说明事项 | |
案件办理 | 1、完成年度办案任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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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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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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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河南省优秀法律援助中心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河南省司法厅印制
法律援助 中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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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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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受理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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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举办培训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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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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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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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意见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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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司法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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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意见 |
年月日(盖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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