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铜署办发[2008]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8〕20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日

铜仁地区2008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8〕68号)文件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铜仁地区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去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县(市、特区)、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治理范围
(一)工矿商贸: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交通运输: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农林牧副:渔业、农机、水利、林业等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包括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各类农牧渔业生产单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停放、作业、转移场所;
(四)人员密集场所: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场所及设备设施等;
(五)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
(六)灾害影响: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包括:井口〔洞口〕标高不够或露天矿封闭圈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淹井危险的井工矿矿井、隧道和露天采场坑口;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建筑施工企业工地、人员居所及设备、物资场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病险江河大堤和尾矿库等;存在淤积危险的河道;存在被冲毁危险的路桥、涵洞,有人作业、有车通过、有人行走的公路上部和侧边存在易跨落、坍塌山体的地段等。)
(七)其他: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三、排查治理内容
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一)共性内容
1、法律规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安全经济政策: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设施设备: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处理: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及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建设项目管理: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二)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1、煤矿
(1)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2)瓦斯治理情况。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3)煤矿整顿关闭情况。已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达到关闭标准。落实关闭和废弃矿井的监管责任,建立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严禁借探矿之名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4)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情况。按照已审批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定资源整合的主体;整合矿井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新、改、扩建和整合技改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切实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5)采掘布置情况。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从严查处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6)机电管理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要齐全、有效。
(7)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加快支护改革进程,具备条件的矿井要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8)水害防治情况。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承压水开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不断完善防、排水系统。
(9)火工品管理情况。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炮孔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的瓦斯检测)”、“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警戒,下达放炮分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瓦斯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口哨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规原主)”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10)防止“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情况。企业要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格执行采区内每班作业人数的规定。
(11)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的,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废弃井口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12)灾后复产验收情况。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停电、停产的煤矿,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有序地恢复供电、恢复供风,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护等工作。严格复产验收,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
2、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
(1)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2)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3)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4)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5)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6)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7)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
(8)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9)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0)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的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1)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12)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3、尾矿库
(1)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情况。
(2)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3)已投入生产运营但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尾矿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资料的整改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等情况;对尾矿坝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
(6)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4、冶金有色企业
(1)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设计资质,项目是否履行立项申请、审查、审批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的情况。
(2)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油、汽等系统配置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是否落实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
(3)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是否及时排放,起重和吊运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企业资质、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是否达到安全规程要求。
(4)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
(5)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6)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是否严格执行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煤气柜、管线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要求。
(7)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涉及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预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8)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9)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情况。
5、危险化学品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
①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②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分馏塔、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③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④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⑤防雷电、防汛、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⑥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⑦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⑧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和医药生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排查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⑨废旧化工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⑩企业分布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是否存在将可能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行为;消防设施的设置及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2)其他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①使用液氯、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造纸企业、大型冷冻库房、游泳场馆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③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①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②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③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5)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①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②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③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④销售氯酸钾的企业和单位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了流向登记制度。
⑤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
⑥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⑦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①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作业场所和储存设施安全生产状况。
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③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④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装置,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6、烟花爆竹企业
(1)生产企业
①生产工艺布局是否合理,危险工序交叉、危险和非危险生产区不分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
②工厂围墙、危险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药物粉尘大的制(混)药、装药等工房的排水沟和沉淀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散落在操作台和地面的药物粉尘是否及时冲洗清理,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③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的现象是否已彻底整改。
④是否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
⑤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天气时,是否按规定落实了停产制度。
⑥“一证多厂”或“分包”生产的问题是否已得到整改。
⑦是否建立了烟花爆竹产品及药料流向登记制度和氯酸钾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并认真执行。
⑧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有关标准的要求,重新核定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和定量;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c级工房的作业人数(28人以下)。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常年经销的零售网点
①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②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存储,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现象。
③库房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④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过多、安全距离不足和超量储存等现象,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和超量储存等现象。
(3)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明确了“打非”的牵头部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收集非法生产信息系统,是否建立并落实了定期排查和定期例会制度,是否及时组织了“打非”活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是否得到了有效遏制。
7、建筑施工
(1)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4)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5)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6)长大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
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7)施工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安全专项资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8)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9)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验收。
(10)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11)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8、电力
(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发电企业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等情况。
(3)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情况。
(4)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情况。
(5)火力发电厂电煤储备落实情况。
(6)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情况。
(7)设备缺陷的管理和消除情况。
(8)安全工器具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9)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10)防火、防雷电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11)对重要用户安全用电管理情况。
9、交通运输
(1)公路运输
①公路建设施工规范、规程执行情况。隧道工程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桥梁工程人工挖孔、支架垮塌、高空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高边坡坍塌、高处坠落等隐患整治情况;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桥、特别是拱桥的拱架设计、隧道、10米以上的高边坡和挡墙等的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临时工棚的搭建是否处于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地段,施工临时用电、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超速行驶、客车超员、疲劳驾驶、车辆带病行驶、违法超车、会车、停车、酒后驾车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③对高速(高等级)公路、主要国省道及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的管控情况,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二轮摩托车的管理情况。
④履行“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工作职责,重点排查客运车辆的二级维护、车辆出站前的安全例检。按规定对客运车辆进行技术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完善和落实客运车辆的定期维护,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运行条件执行情况;对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定期抽查以及整改情况。
⑤客运车辆的行驶记录仪或gps监控设备使用、消防器材、防冻防滑设备配备情况。
⑥对省、地督办的危险路段加强治理工作,对已经治理、正在治理、尚未治理的危险路段要有详细记录、图片等资料。
⑦交通安全设施方面,要科学、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牌,做到标志、标线、轮廓标清晰醒目,防撞护栏牢固,螺栓齐全、紧固、无缺损。道路弯坡、隧道、涵洞、桥梁、临水临崖等易发生事故的危险路段标志标牌设置要完善。
⑧对一时难以整治的公路危险路段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情况;对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乡村道路要依法采取禁止客运车辆通行措施。
(2)水上运输
①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而让船舶带病营运情况。
②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超员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3)铁路运输
①保障危险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②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维护情况。
③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
④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
⑤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监管情况。
⑥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
⑦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车站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
⑧道路、铁路共用桥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落实情况。
(4)航空运输
①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点环节、部位等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的制度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②机场安全保障硬件设备、单位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的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机场围界建设和维护以及机场区域鸟害预防情况。
③2007年民航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中的未治理项目整改落实情况。
10、农机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
(2)重要农时季节和重点作业区域,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载客、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违法行为的发生率是否有明显降低。
(3)农业机械库棚、维修、储油等设施安全情况。
11、水利
(1)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保障措施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情况;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渡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摸板、脚手架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小水电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等许可手续是否完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淤地坝工程建设、运行安全。
(2)水利工程运行。以病险水库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库为重点,严防垮坝事故。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情况。
(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以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和用电户为重点,对水能开发、项目审批、资质审查和验收投产等环节严格把关,规范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包括:水库电站和在建工程安全渡汛措施;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电站分类安全管理和“两票三制”执行情况;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制度建设;农村水电企业设备检修、试验和农村水电供电区安全供电。
(4)河道采砂。以违法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较大河段为重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沟通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禁采期的规定,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治理;采砂管理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河道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5)水文测验。水文测船定期检查、维修和消防救生设备、堵漏器材配备,水文作业安全防护和救生器具穿戴使用情况。
(6)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情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山地灾害、水灾、火灾和有毒气体的监测与防治情况。
(7)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水利试验室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措施,大型实验设备使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有毒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护情况。
(8)水利旅游。水利旅游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旅游安全保障制度;水利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设置,水上旅游设施、船舶和驾驶操作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12、人员密集场所
(1)学校
①校园及周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和隐患情况。
②违法违规经营的网吧、电游室、录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饮食摊点、出租房以及违章建筑的查处落实情况。
③交通秩序混乱和“黑校车”、“黑出租”揽客营运,非法营运车辆运载中小学生上下学等查处情况。
④校园内火险、危险品、危房、食品卫生安全和大型活动安全等各类隐患。
(2)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①人员密集场所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存在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疏散指标标志、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③场所防火、防烟分区划分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行为。
④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要求设置,是否完好。
⑤是否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⑥是否依法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是否存在违法、违章用火、用电行为。
13、特种设备
(1)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超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是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使用是否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2)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要求有真实的运行记录,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运行。
(4)特种设备是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是否有日常维护保养纪录,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合理处置。
(5)对雪凝灾害损坏的特种设备是否已进行必要的维修及检验。
(6)起重机使用单位是否将整治要求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四、排查治理方式
(一)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工作以及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三)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四)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五、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3月至4月):隐患排查阶段。对照排查范围和内容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认真贯彻落实地委、行署有关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指示,针对春季用煤用电增加等因素,认真组织好煤矿、运输、电力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管理,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
3、严把节日放假停产检修煤矿复产安全验收关,严禁停产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特别要针对受灾停产造成瓦斯积聚、积水、供电不正常等突出问题,督促复产煤矿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严防事故发生。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等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方面的隐患。
第二时段(5月至9月):重点治理阶段。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重点整改治理。
1、结合《关于切实做好全省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的通知》(黔安办〔2008〕1号)要求,对病险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江河堤岸、桥梁、涵洞、危险路段和尾矿库等要花大力气进行除险加固,要彻底整治矿山井口、露天采场(坑)、建筑工地工棚及其他人员居所以及存放设备、物资等重要设施和部位的隐患。
2、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高危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要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全面实施并完成整改和治理,严防事故发生。对因治理周期长、整改难度大,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要详细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做出专题报告。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巩固成果阶段。在全面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督促检查,巩固已取得的成果。
1、结合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加大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力度,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2、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和经验教训,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挂牌督办的隐患,因未落实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六、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地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地区安监局)负责人为召集人,地区公安局、地区监察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交通局、地区建设局、地区交警支队、地区消防支队、地区文化局、地区教育局、地区水利局、地区农业局、地区经贸局、地区乡企局(煤炭局)、地区质监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旅游局、地区供销社、地区农机中心、地区气象局、铜仁供电局、铜仁公路管理局、铜仁机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行署有关部门、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本辖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行署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在3月底前对这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2、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3、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4、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5、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县(市、特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各县(市、特区)安委会办公室、地直有关部门作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报送单位,按要求向地区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信息统计(其中,3月18日前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附件1>,并附隐患清单,4月底前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危险点和隐患治理情况书面材料;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重大隐患清单和文字说明)。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附件:1、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
2、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3、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等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4、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5、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
填报单位:
行业和领域自查自查隐患已自改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自改隐患隐患整改率隐患其中:
单位落实资金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监控措施
(个)(项)(项)(%)(项)(万元)(项)(项)(项)(项)
合计          
1.井工矿矿井          
2.隧道和露天采场坑口          
3.建筑施工企业工地及人员居所          
4.尾矿库          
5.病险水电站大坝          
6.病险水库大坝          
7.病险江河大堤          
8.淤积危险的河道          
9.危险的路桥、涵洞          
10.易跨落、坍塌山体的地段          
11.其他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请各县、市、特区安委办3月18日前报地区安委办)

附件2: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2008年 1月-月)
填报单位:(盖章)

安全生产隐患类别排查一般隐患重大隐患
治理排查  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其中: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隐患一般其中:整改率排查其中:整改率列入治理其中:累计落实
煤矿已整改重大已整改计划的落实治理落实治理落实治理落实治理落实安全措 
矿井隐患  隐患销号重大隐患目标任务经费物资机构人员时间要求施应急预案治理资金
 (处)(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万元)
 (1)(2)(3)(4)(5)(6)(7)(8)(9)(10)(11)(12)(13)(14)
合计              
1.矿井通风              
2.瓦斯治理              
3.煤矿整顿关闭              
4.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              
5.采掘布置              
6.机电管理              
7.顶板管理              
8.水害防治管理              
9.火工品管理              
10.防止“三超”              
11.自然灾害防治              
12.应急救援措施落实              
13.制度落实              
14.灾后复产验收              
15.露天矿排查治理重点              
16.其他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年 月日
注:1.表中数据关系:(8)小于或等于(5)-(6);(9)、(10)、(11)、(12)、(13)分别小于或等于(8)。2.每季度报送2008年1月以来的累计数。
请各县、市、特区安委办分别于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向地区安委办报送2008年1月以来的累计数并附重大隐患清单及文字说明

附件3: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等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2008年 1月-月)
填报单位:(盖章)

行业和领域排查一般隐患重大隐患
治理排查  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其中: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隐患一般其中:整改率排查其中:整改率列入治理其中:累计落实
企业已整改重大已整改计划的落实治理落实治理落实治理落实治理落实安全措 
/设施隐患  隐患销号重大隐患目标任务经费物资机构人员时间要求施应急预案治理资金
 (家/处)(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万元)
 (1)(2)(3)(4)(5)(6)(7)(8)(9)(10)(11)(12)(13)(14)
合 计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2.尾矿库              
3.冶金企业              
4.有色企业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重大基础设施              
6.危险化学品企业              
⑴生产企业              
⑵经营企业和单位              
⑶储存企业和单位(仓储业)              
⑷使用危化品的生产单位              
使用危化品的化工企业              
使用危化品的医药生产企业              
使用危化品的其他企业或单位              
⑸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7.烟花爆竹企业              
⑴生产企业              
⑵经营(批发)企业              
⑶经营(零售)企业              
8.其他企业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年 月日
注:1.表中数据关系:(8)小于或等于(5)-(6);(9)、(10)、(11)、(12)、(13)分别小于或等于(8)。2.每季度报送2008年1月以来的累计数。
请各县、市、特区安委办分别于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向地区安委办报送2008年1月以来的累计数并附重大隐患清单及文字说明

附件4:
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2008年1月-月)
填报单位:(盖章)
行业和领域排查一般隐患重大隐患
治理排查  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其中: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隐患一般其中:整改率排查其中:整改率列入治理其中:累计落实
企业已整改重大已整改计划的落实治理落实治理落实治理落实治理落实安全措 
单位隐患  隐患销号重大隐患目标任务经费物资机构人员时间要求施应急预案治理资金
 (家)(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项)(万元)
 (1)(2)(3)(4)(5)(6)(7)(8)(9)(10)(11)(12)(13)(14)
合计              
1.道路运输企业              
2.公路养护施工企业              
3.水上运输企业              
4.铁路运输企业              
5.航空公司              
6.机场和油料企业              
7.渔业企业              
8.农机行业              
9.水库              
10.学校              
11.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2.建筑施工企业              
13.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14.电力企业              
15.机械制造企业              
16.其他企业和单位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年 月日
注:1.表中数据关系:(8)小于或等于(5)-(6);(9)、(10)、(11)、(12)、(13)分别小于或等于(8)。2.每季度报送2008年1月以来的累计数。
请各县、市、特区安委办分别于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向地区安委办报送2008年1月以来的累计数并附重大隐患清单及文字说明
附件5:
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统计表

(2008年1月-月)
填报单位:(盖章)

类 别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
已掌握数已取缔数正在打击数已掌握数已取缔数正在打击数已掌握数已取缔数正在打击数
 (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
总 计         
煤 矿         
非煤矿山         
烟花爆竹         
建筑施工         
民爆器材         
道路交通         
水上交通         
消 防         
通用航空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日
请各县、市、特区安委办分别于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向地区安委办报送2008年1月以来的累计数并附重大隐患清单及文字说明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