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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0年)》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同政发[2008]2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0年)》的通知
(同政发[2008]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驻同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0年)》已经2008年3月4日市政府第66次常委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关干解决城镇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发展
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0年)

一、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和《关于切实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通知》(晋建房字[2007]177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建房字[2007]341号)等国家、省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大同,为未来几年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特编制《大同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年-2010年)》

二、发展规划的范围和时限
本发展规划的范围为大同市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2010年。

三、编制发展规划的依据
《大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大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2-2020年)》,《大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关于切实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通知》(晋建房字[2007]177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建房字[2007]341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加去>的通知》(同政发[2004]154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06]137号)。

四、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五、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
1、城镇低收入家庭现状。
大同市城镇居民总户数50.2万户,144.07万人,人均gdp15100元,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506元,人均居住面积24.5平方米,城镇低收入家庭25万户,71.75万人。其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16万户,45.92万人。
2、住房需求。
按照“通过市场配置方式解决高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政府保障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原则,分层次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目前,我市约9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约比万户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或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在规划期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3万套,约180万平方米;新建廉租住房16万套,约800万平方米。
3、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规划期内每年公布一次。
我市2007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9205元/人;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保障面积标准为13平方米/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面积,原则上1-3人家庭建筑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左右,4人(含)以上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六、规划目标
充分发挥人民政府在住房体系建设中的调节作用,满足和保障不同层次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一是逐步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二是2008年对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力争做到应保尽保;2009-2010年解决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力争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起逐步将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七、住房供应总量和租赁住房补贴户数、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总量供应。
从2008年起至2010年每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60万平方米,10000套(市本级40万平方米,所属县区20万平方米)。
新建廉租住房,2008年300万平方米,6万套;2009年400万平方米,8万套;2010年100万平方米,2万套。
2、租赁住房补贴的总量和标准。
规划期内,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保障29万户?次,保障资金34800万元,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户每年补贴200元。
3、保障资金需求。
规划期内,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9万户?次,保障资金需求34800万元,通过实物配租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6万户,新建廉租住房800万平方米,需求建设资金1760000万元。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
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和人口等因素,本着“自住、够用”的原则,确定套型建筑面积为60平万米左右。
5、廉租住房建设标准。
廉租住房坚持“经济适用、舒适便捷”的原则,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新建廉租住房,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少量的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以内。
6、其他供应方式
规划期内我市通过收购、租赁住房等方式进一步拓展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筹措渠道,努力增加供应数量。

八、资金安排和土地供应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以下方式筹集。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二是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10%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是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是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规划期内安排保障资金1795100万元。2008-2010年安排保障资金分别为:
2008年安排保障资金67150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净收益专项资金20000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438万元,市、县财政预算安排531062万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120000万元。
2009年安排保障资金89270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净收益专项资金20000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用后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438万元,市、县财政预算安排712262万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160000万元。
2010年安排保障资金23090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净收益专项资金20000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438万元,市、县财政预算安排170462万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40000万元。
规划期内康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357.36万平方米(5360亩)。2008年供应133.34万平方米(2000亩),2009年供应180万平方米(2700亩),2010年供应44.02万平方米(660亩),均由政府划拨供应。
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120.06万平方米 (1800亩)。其中,2008年供应40.02万平方米(600亩);2009年供应40.02万平方米(600亩);2010年供应40.02万平方米(600亩)。

九、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完善配套政策。
认真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建设用地供应和经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二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发[2007]2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文件精神,在土地供应中,根据规划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在年底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上,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财力,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07]24号和财综[2007]64号文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征收;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2、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际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3、落实工作责任
大同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所辖县(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对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县(区)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
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管翠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立项审批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价格管理;市规划局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市财政局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安排落实和使用监督;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登记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区)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抓好落实。
建立住房保障工作例会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组每年度召开一次例会,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土地供应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配备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工作班子。同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组织保障。
4、加强监督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是关系到城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能否得到保障的大事。在项目建设中严禁借搞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真正把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落实到城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或借搞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资格,特别严重的,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直到注销开发企业资格证书;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要提请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由市监委牵头,会同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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