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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桂林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08]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桂林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08〕1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方案 》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桂林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方案

从2008年4月1日起,广西境内将逐步封闭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为确保我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顺利实施并达到各项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时间和范围

从2008年4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开始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过渡期为15天。到4月15日止,全市所有加油站(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一律停止销售普通汽油,全部改售90号、93号、95号和97号车用乙醇汽油。全市范围内所有原使用90号汽油、93号汽油、97号汽油的汽车、摩托车,一律改用同标号的车用乙醇汽油。

二、车用乙醇汽油产品生产与供应

(一)车用乙醇汽油由自治区、市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调配、供应。

(二)除自治区、市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调配。

三、调配中心建设与加油站改造

(一)调配中心建设。调配中心建设执行中石油《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与加油站设计技术规定》(q/sy47-2002)企业标准和中石化《<石油库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补充规定(shq003-2001)、《〈汽油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补充规定》(shq002-2001)企业标准。调配中心的建设要在2008年3月20日前完成。经市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乙醇办)组织验收后投入使用。

(二)加油站改造与清洗。为保证按期向社会供应质量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军队以外的其它所有加油站(含单位内部加油站),必须统一进行改造、清洗。加油站的改造和清洗工作分别在市商务局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参照中石油《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与加油站设计技术规定》(q/sy47-2002)企业标准和中石化《〈汽油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补充规定》(shq002-2001)企业标准进行。改造、清洗工作要在2008年3月20日前完成。改造和清洗费用由各加油站自理。中石化桂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桂林销售分公司负责所属加油站的改造、清洗;社会加油站由市商务局组织开展改造与清洗。

(三)加油站的改造与改造验收。加油站改造、清洗工作完成后,中石化桂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桂林销售分公司负责所属加油站的改造、清洗的验收,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社会加油站由市商务局组织验收。加油站改造、清洗验收工作完毕后,由加油站经营单位向市乙醇办申请确认。确认合格的,准予其经营车用乙醇汽油。检查验收工作要在2008年3月30日前完成。

(四)安全与消防。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调配中心、加油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未经消防安全审检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供应与销售。

(五)环保措施。调配中心和加油站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规,有条件的地方应注意采取油气回收措施,避免油气泄露产生的污染。

四、车辆清洗维护

(一)交通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车辆清洗维护工作,向社会推荐一批具有二类以上资质的车辆维修企业,并组织开展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和清洗。

(二)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按照自愿原则对车辆进行清洗,并对车辆相关技术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清洗维护费用由车主自理。车辆清洗执行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

(三)做好车辆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的宣传引导工作,对车用乙醇汽油的特点、特性、操作要领和清洗维护重要性进行宣传。

五、宣传方案

(一)宣传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新闻单位的宣传口径由市乙醇办负责,科普宣传口径由中石化桂林石油分公司负责。市委宣传部要在2008年3月1日前制定出《桂林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宣传方案》,报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各部门执行。

(二)宣传工作要注重层次、形式和效果。针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的不同阶段,选择不同角度,从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意义、相关法规与规章、使用常识、注意事项、工作动态、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和动向等方面组织开展不同层面的宣传活动,做到各级媒介联动呼应。要充分发挥社会各层面和各种新闻媒介的宣传引导作用,调动各级新闻媒体的积极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油品批发零售企业、车辆维修企业要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宣传服务,开设专栏,组织专题、专访,有计划地开展系列宣传,引导社会舆论导向。

六、技术培训

(一)技术培训的重点是从事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的业务骨干、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加油站及车辆定点清洗维修企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和车管工作人员。

(二)技术培训要在市乙醇办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车用乙醇汽油质量检测人员培训;公安局负责全市车用乙醇汽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交通局负责全市汽车维修企业车辆清洗人员培训;商务局负责组织全市零散加油站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中石油桂林石油分公司负责所属调配中心和加油站的技术培训。以上各类培训均采取逐级培训、分级负责的办法。

(三)根据工作进度和计划,各项培训工作要确保在2008年3月20日前完成。

七、技术服务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协调,建立加油站整改服务体系、车辆维修服务体系和质量监督服务体系。

(一)加油站整改服务体系由市商务局负责。

(二)车辆维修服务体系由市交通局负责。

(三)质量监督服务体系由市质监局负责。

(四)中石化桂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桂林销售分公司要在2008年3月20日前设立技术服务机构,并在各加油站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市交通部门配合自治区交通部门于2008年3月31日前在封闭区域进出口处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标示牌。同时,各加油站也要相应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标示牌。

(五)突发问题的处置。在推广使用过程中,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预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对突发的技术问题,市推广使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属于共性问题,报市推广使用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八、市场监管

要按照国家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依法加强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工商、商务、质监、物价、交通等部门要组成专门督查机构,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布和反映市场监管情况,解决整顿和规范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有关问题。

(一)流通领域的监督与管理由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负责,重点加强对油品批发、零售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二)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市交通局负责,重点加强对车辆清洗质量和服务的监督与管理。

(三)价格管理由市物价局负责,重点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批零价格、车辆清洗维护价格的监督与管理。

(四)产品计量监督由市技术监督局会同工商局负责,重点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计量等的监督与管理。

(五)社会监督由市乙醇办会同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各种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社会和舆论监督,开设举报窗口,进行公开曝光。

九、安全监督与环境监测

(一)安全监督。调配中心和加油站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商务、经贸、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储运、销售、使用环节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油品批发、零售企业,公安消防部门要坚决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予以关停。

(二)环境监测。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储运、销售、使用环节中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后城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汽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管理,并收集监测信息,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报送监测结果。监测结果由市乙醇办审核后,及时对外发布。

十、市推广使用领导小组及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推广使用领导小组。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总体部署,研究、决定推广使用工作的各项重大事宜。

(二)市乙醇办。在市推广使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推广使用实施方案,编制推广经费预算,审核各有关责任部门制定的推广实施方案;负责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指导及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三)中石化桂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桂林销售分公司。按期完成所属调配中心及所属加油站的改造、清洗;负责相关技术规范的推广使用和技术培训;配合搞好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宣传及服务。

(四)市直有关职能部门

l.市发改委。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市乙醇办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过程中的有关政策,督促调配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按期完成及投产验收,负责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新闻舆论宣传工作,制定《桂林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宣传方案》,指导全市各新闻媒体有序开展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宣传工作。

3.桂林警备区。负责配合全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确保不对军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普通汽油。

4.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混配站和加油站改造整改的监管与指导,制定《桂林市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相关的验收工作。

5.市经委。负责协调车解决车用乙醇汽油储运、销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督促企业确保车用乙醇汽油的供应。

6.市公安局。负责乙醇汽油储运、销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调配中心、加油站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7.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车用乙醇汽油市级推广工作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

8.市交通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车辆燃油系统清洗工作规范》,负责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的管理工作,指导、规范车辆清洗;负责系统内运输单位推广使用工作的组织管理和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普及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基本常识。

9.市环保局。负责推广前后大气质量影响分析、评价,开展大气环境监测和汽车尾气排放的监测。

10.市工商局。负责车用乙醇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打击销售普通汽油、劣质乙醇汽油和非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11.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收费标准》,负责全市车用乙醇汽油批发零售价格和车用乙醇汽油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收费标准的执行监督工作。

1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质量、计量违法行为;协助工商部门对车用乙醇汽油流通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3.市安监局。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混配、销售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

14.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有关税收政策的落实。

15.市监察局。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要不断加大监察力度,及时通报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责任人。

十一、其它相关工作

(一)建立推广使用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区和市直有关责任部门每周要将推广使用工作进展情况书面上报市乙醇办。市乙醇办定期编发推广工作简报,并将全市推广情况上报自治区乙醇办。

(二)建立工作会议制度。市乙醇办采取工作例会、情况通报会、工作协调会等形式及时总结和交流推广使用工作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和难题。工作例会原则上10天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不定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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