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统计项目 | 无证勘查开采(起) | 越层开采(起) | 非法转让矿业权(起) | 污染破坏矿山环境(处) | 越权审批矿业权(起) | 合计 | ||||||||
| 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 | 持勘查许可证采矿 | 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 | 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 | 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 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 | 非法转让探矿权 | 非法转让采矿权 | 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 | 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 | 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 | 地方政府越权配置矿产资源 |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登记矿业权 | ||
| 清查 | ||||||||||||||
| 小计 | ||||||||||||||
| 查处 | ||||||||||||||
| 小计 | ||||||||||||||
| 项 目 统 计 | 矿种名称 | 整合矿区 | 整合矿区涉及的矿业权数 | 备注 | ||||||
| 确定整合的矿区数 | 已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的矿区数 | 已批准整合实施方案的矿区数 | 已完成整合任务的矿区数 | 整合前设置的矿业权数 | 整合后设置的矿业权数 | 通过整合拟减少的矿业权数 | 通过整合已减少的矿业权数 | |||
| 1 | 煤 | |||||||||
| 2 | 锰 | |||||||||
| 3 | 砂石 | |||||||||
| 4 | 其他矿种 | |||||||||
| 合计 | ||||||||||
检查验收项目 | 检 查 验 收 标 准 |
一、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工作成果 | 1、按照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对整顿规范工作第一阶段存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整改。 |
2、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动态巡查制度,对所有矿区明确了监管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进行了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并有巡查记录。 | |
3、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苗头的地区,集中开展了专项整治。 | |
4、关闭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对关闭矿山,及时切断了电源,清缴了爆炸物品,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 | |
5、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对领导批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及时进行了查处。 | |
6、组织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对所有矿区都进行了清查,对清查出的无 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污染破坏矿山环境、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 | |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 7、编制完成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 |
8、编制完成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确定了整合矿种、整合矿区的拟减少矿业权数量。 | |
9、完成了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 |
10、严格执行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登记要件完备,程序规范。 | |
11、全面完成了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 |
检查验收项目 | 检 查 验 收 标 准 |
三、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 | 12、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全面开展了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 |
13、全面实行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依法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均已收缴到位。 | |
14、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 |
15、建立完善了省、市县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 | |
16、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8个煤炭主要产省(区)按要求完成了煤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解决了矿业权取得的“双轨制”问题。 | |
17、全面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 |
18、严格执行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 | |
19、落实了市、县矿产资源开发监督职责,组建了矿产督察员队伍,建立了勘查开采全过程的监督制度体系。 | |
四、建立健全组织保障全系和制度 | 20、加强了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了工作机构,充实了专职工作人员,将整顿规范工作纳入了政府年度工作目标。 |
21、组织开展了整顿规范工作专项督查活动。 | |
22、加强了宣传工作,推广了整顿规范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了曝光。 | |
23、建立了联合执法、动态巡查、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联络员、信息交流等工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