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颁发部门】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克政办发[2008]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信息化,推动全州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体系,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增强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克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各县(市)、各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高度,切实重视并抓紧抓好应急管理工作,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应急管理工作目标。建成覆盖各县(市)、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法规规章,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第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由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各族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科学决策、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培训,做好宣传教育,定期进行演练、演习,增强全民应急意识和综合素质。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克州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建立健全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单位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四)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修订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法治化。
(五)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二章 应急管理领导体系
第五条 克州应急管理领导体系由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克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组成。
第六条 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克州人民政府是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设立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承担全州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和领导责任;研究制定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规划、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克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领导克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县(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开展需要启动克州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克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是克州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领导小组或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转化为克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副州长按照分工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中兼任指挥长,在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克州各专项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职责,负责需要启动克州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应对工作;决定启动或终止专项应急预案,事件升级,向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自治州总体应急预案的建议;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处置方法,确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市)、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协同应对;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构建专项应急体系,搭建专业应急指挥信息决策平台,审修专项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专业应急资源储备调用库,组织专项预案的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原在各相关专业委局办设立的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办公室,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即转化为自治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八条 县(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各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县(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克州人民政府、克州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按职责和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县(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县(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第三章 应急管理工作办事机构
第九条 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联系工作;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克州人民政府、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克州人民政府、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和克州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州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编制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做好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风险分析、应急资源普查和储备等工作;协调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总结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克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相关类别应急预案的起草、演练、宣传与组织实施;负责本行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救援队伍建设、培训、演练等工作;开展专项应急风险分析、应急资源普查,确定危险源,建立专业应急资源储备调用库等;贯彻落实克州人民政府、克州应急管理委员会、克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承担所有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克州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协助克州人民政府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事件总结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承担县(市)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协调处置职责;接收和办理向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各类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县(市)人民政府、县(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负责当地并指导所辖乡(镇)、社区应急管理工作体系、预案体系建设;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协调应急处置、灾害调查和评估等工作;组织指导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资源普查储备、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 应急管理工作办事机构的建设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业务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编制从本级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或明确办事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纳入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
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各县(市)、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保密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知识、分级标准、处置流程和应急预案,能准确地按照领导要求协调处置、上传下达。
第十四条 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将各县(市)、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建立工作人员业务联系网络。各县(市)、各部门确定、调整、变动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时应向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各县(市)、各部门要为应急管理工作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应急管理工作、办事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支出。
第十六条 克州和各应急管理工作办事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 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权限级别和职责分工,做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的编写、修订和报审工作。克州总体应急预案经克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克州人民政府文件下发全州并报自治区应急办备案;克州各类专项预案经克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部门预案报经分管副州长审定后,由部门冠以“经克州人民政府同意”字样下发,并报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县(市)级总体应急预案报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专项、部门预案参照自治州审核程序发文后,报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综合应急平台体系的构建。要根据“统筹规划、分级实施;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注重实效;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基本工作原则,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应急平台建设的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需求,分级建设克州、政府专业委局办、各县(市)的应急平台。自治州应急平台要依托州电子政务专网,实现与各专业委局办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市)应急分平台的网络联接和应用整合,并实现与州应急平台的对接,从而形成克州完整、统一、高效的应急管理信息和指挥协调体系,满足值守应急、信息集成、综合研判、辅助决策、视频会商、指挥协调、总结评估等主要功能,全面提升应急指挥能力,保障自治州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流程的制定。各县(市)、各部门结合常见、易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各类职责明确、程序合理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流程,并与各级各类预案相衔接,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各项处置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克州建立以公安、消防、武警、解放军、民兵为骨干,矿山救援、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森林消防、医疗救护等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基层要充分整合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物业保安、企事业应急队伍和保卫人员、志愿者队伍等几支可以依赖的重要力量,把基层综合应急队伍组建起来。加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逐步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各县(市)、各部门在认真总结以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切实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风险隐患情况,并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隐患及时发现、定期排查、实时监测、有效整改的动态监管机制。
第二十二条 应急资源的普查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州、县(市)和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进行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处置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加强物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建立重要物资监测网络,以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和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各县(市)、各部门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立足于抗防”的原则,做好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并进行与其配套的各类应急设施(备)的建设工作。规划建设后,如另有占用,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的培训。采取培训班、座谈会、学习考察、以会代训、以干代训等方式,每年轮训一次,不断提高各级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应急管理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预案的演练。各县(市)、各部门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检验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好各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与衔接,锻炼应急管理和救援队伍,总结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经验,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实战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宣传教育。按照“内容合法、程序规范、政务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做好应急预案(简本)的发布工作。通过宣传周、宣传日活动,结合典型案例,借助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手册(单)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和避险自救常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应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以全面提高基层应急能力为载体,以延伸应急管理工作组织体系、编制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为抓手,加强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联动机制,切实增强基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各县(市)要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基层乡村、社区、企业、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完成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实现应急预案在农村、企业、学校、社区的全覆盖;各县(市)建立1-2支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乡(镇)建立1支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基层应急救援能力;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健全,广大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升,基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
第六章 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预案管理、信息报送、统计普查、专家管理、联系会议、检查评估、考核通报等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工作体制和机制,实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应急管理信息日报制,重视社会舆情,做好信息汇总和研判分析工作,建立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机制,健全综合应急管理机构与专项应急机构的会商通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预案全覆盖和动态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预案体系,确保街道社区、乡镇村、各类企事业单位预案全覆盖。加强预案动态管理、演练和评估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确保同一层面预案和上下级预案之间,在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各个环节有机衔接。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综合能力评估制度。建立应急管理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各种类型、涉及应急管理各项日常工作的数据统计普查表格,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制定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准确反映实际情况的统计汇总、评估指标,定期综合评估,促进应急管理能力提高。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考核评估制度。制定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每年通过对各县(市)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促进规范化管理,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的激励和督查机制,督促各县(市)和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克州应急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年会和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克州每年召开一次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的目标任务。不定期召开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联系会议,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搭建民主管理、上下沟通、相互交流的平台;协调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克州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确保专家组研究咨询工作有效开展,进一步发挥技术咨询和专家咨询指导作用,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七章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运行机制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恢复重建机制。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托电子政务专网和各专业网络建立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通过公共接警和其它渠道及时获取信息,按照分级标准,严格遵照各类信息公布程序,及时、准确面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各相关单位坚持常规信息日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直报,特事特报,急事急报,为自治州应急指挥和应急处置的顺利开展提供信息保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在发生或发现后2小时内报送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并且随时报送后续信息。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报经领导批准后,立即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第三十九条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权限,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初步判断事件类别和级别,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进行处置,确需升级的逐级上报。各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畅通应急指挥处置的程序和渠道,做好各类协调、处置工作,整合各类资源,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应急指挥顺利展开和处置措施扎实到位。
第四十条 克州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调查与评估。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调查与评估的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向克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要立足长远,统筹规划,需要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克州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克州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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