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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村级森林防火制度


【颁发部门】 黔东南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黔东南府办发[2008]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森林火灾是森林资源的天敌,森林防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为保护生态资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村级森林防火制度。

一、建立健全村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立管护组织和组建一支20-30人的民兵应急扑火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主要内容是引导村民自觉遵守野外用火审批制度,教育村民不得在林区边缘用火,引导村民改变耕作方式,农事用火实行三改(改烧山田畔为砍山田畔;改明火积肥为直接施肥;改烧草肥田为堆草肥田)。学习林业法规和森林防火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一)每年在森防季节召开村民森林防火会议两次以上,各自然寨要刷印3-5条固定防火标语、警句、每户门前张贴一防火通告。
(二)各自然寨必须明确专人每天敲锣喊寨,提醒村民注意野外用火,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三)村、寨小学要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教育活动达12学时以上,禁止学生野外玩火。

三、 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一)实行村干划片包干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一是村两委与包片村干签定责任书,二是包片村干与片区农户签定责任书,责任连带,村内发生森林火灾(火警),村两委有责任、包片村干有责,巡山员有责,责任山主有责。
(二)建立“十户联防”连带责任制,即按居住群落或责任山相邻的农户每十户为一组推选一名组长,具体负责联防期间的日常工作,对联防户进行监督检查,进入森防期每个联防主制作一个值日牌,轮流上山巡查自已防范的区域。若十户之中一户肇事烧山,则九户连带受罚。
(三)实行监护人责任制,对痴呆、弱智、小孩、老年神智不清,精神病患者,要落实监护人,因上述人员引发的森林火灾,其责任全部由监护人承担。

四、落实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一)在村境内的一切野外用火,除按规定报批外,还必须由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全面推行农事用火计划烧除机制,禁止无证用火
(二)在火险戒严期,坚决停止一切野外用火,村民不准带火出村。村干部带队组织护林员上山巡逻,对重点部位、敏感地区易干易燃区域,要按照村级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区域,加大巡逻密度和巡查范围,指定专人看管,死看硬守,对发生违规野外用火须及时制止并按乡规民约进行处罚。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管住管好野外火源。
(三)对进入本村林区生产作业的外来人员,一律实行预交安全防火保证金制度。

五、积极组织开展扑救
一旦发生火情,村级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扑救,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森防指挥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及时组织村民及扑火队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火灾扑灭后,要组织看管好火场,防止余火死灰复燃。对组织不力,不及时扑救导致重大森林火灾的,要追究村级领导班子和成员的责任。对不服从指挥调动,无故不上山救火的村民,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可暂缓办理该村民的林地及产权申请等相关手续。

六、制定好村组森林防火乡规民约并严格执行。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束缚力。凡在本村组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均可先按乡规民约进行处罚后,再走行政司法程序。乡规民约罚款所得,由村组掌握使用,主要用于森林防火费用开支。

七、村级组织和村民必须积极配合森林公安和林业行政部门严厉查处火灾肇事者,对知情不报者,视为从犯,一经查实与肇事者一并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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