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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颁发部门】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哈尔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和《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167号令)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哈房公委[2007]1号),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调整我市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按照新核定的基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起,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计算。单位办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各缴存单位直接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手续,通过市区财政结算中心集中支付的缴存单位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办理。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倍;
职工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各缴存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个人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单位录用或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发放工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额。

五、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按其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额。

六、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其调出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月份或按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额。

七、不做缴存基数调整或不按规定时间调整缴存基数的单位,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已完成基数调整的单位,缴存银行凭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有关证明,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监察处登记备案,作为年终对缴存银行的考核依据之一。

八、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职工可向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举报电话:88312926 88312927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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