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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改[2010]12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浙江新光饰品有限公司转让我公司股权的请示》(百保发〔2010〕122号)和《关于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转让我公司股权的请示》(百保发〔2010〕1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新光饰品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10,000万股股份转让给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10,000万股股份,占你公司总股本的9.01%。 二、同意大连百施得装修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3,000万股股份转让给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受让后,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10,000万股股份,占你公司总股本的9.01%。 请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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