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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连云港市急救中心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10]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连云港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求认可“连云港市救护总站”命名的请示》(连卫医〔2010〕70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急救医疗事业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44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设置“连云港市急救中心”。望你局加强该中心建设,并按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到我厅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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