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阶梯式水价是促进合理、节约用水的重要手段。为保护水资源,提高居民节水意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事项分解表的通知》(琼府办〔2010〕35号)规定精神,各地要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阶梯式水价的意义 实施阶梯式水价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基本需求、抑制超量消费、遏制奢侈浪费、促进可持续发展。对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设定每月的基本用水额度,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拉大各级用水量间的价差,对超量或奢侈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政策。 三、阶梯式水价的实施范围 阶梯式水价实施范围为我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按照统一政策、分步实施的办法,先对已由供水企业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实施;对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在实现抄表到户后实施。 各地要加快“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工作,为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创造条件。 四、水量基数的确定 我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水量基数设定三级水量阶梯。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覆盖面应达70%;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具体各级水量基数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际情况制定。对低收入家庭要有适当的照顾措施。 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五、阶梯式水价的级差安排 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规定,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即:一级水量执行供水价格;二级水量按供水价格的1.5倍执行;三级水量按供水价格的2倍执行。阶梯式水价随供水价格调整而相应调整。 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水价×第三级用水量。 六、认真做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推行工作。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政策涉及面广,对社会的影响较大,各市县物价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配合下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研究拟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方案,并在上报当地政府前报省物价局审核,省物价局加强政策指导,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七、加强推行阶梯式水价宣传解释工作。各市县物价局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重要性,拟定详细和便于社会理解的宣传方案,采取各种方式,向群众解释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必要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推进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