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套一标”暂行规定
【颁发部门】 徐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徐价检[2008]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行业的价格秩序,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透明度,促进公开、公平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八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苏价服[2003]303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苏价服[2007]15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现将《徐州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一套一标”暂行规定》颁布实施。
一、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本地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依法对本地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鼓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采取不正当的价格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三、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执行“一套一标”规定。即每套新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必须填写由徐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监制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价目表内容样式详见附表)价目表必须设置于售楼场所的醒目位置,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改。
四、新建商品房的销售要严格遵守“一价清”制度,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价格之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新建商品住房开始销售前按照“一套一标”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将落实“一套一标”规定的预案报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备案。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一套一标”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的单位,价格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规定由徐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开发企业名称(盖章): 计价单位:元/㎡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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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价局
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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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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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浮动
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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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综合
平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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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幢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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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号
| 房号
| 建筑
面积(m2)
| ±增减系数
| 销售
单价
(元/m2)
| 销售
总价(元)
| 销售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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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元/m2)
| 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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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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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价目表》说明
1、基准价格是指物价局核定的价格
2、浮动幅度≤5%
3、综合差价包含楼层、朝向、环境差价
4、综合差价总额=综合差价单价×单套建筑面积
注:项目不设环境差价的,以单幢计,单幢综合差价总额之和应小于等于0。
项目设环境差价的,以整个项目计,项目综合差价总额之和应小于等于0
5、销售单价=[基准价格×(1+浮动幅度)]+综合差价单价
6、单套销售总价=单套销售单价×单套建筑面积
7、项目综合平均价=项目销售总价之和÷项目总销售面积
注:项目综合平均价≤基准价格×(1+浮动幅度)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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