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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湖北省第十三届“环卫工人节”庆祝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鄂建文[2010]1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城管局(住建委),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今年10月26日,是湖北省第十三届环卫工人节。为庆祝环卫工人的这个特殊节日,弘扬环卫工人“宁愿一人脏、换来万人洁”的无私奉献精神,进一步增强全省城市环卫行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爱岗敬业热情,增强广大市民的环卫意识,促进我省城市环卫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开展第十三届“环卫工人节”庆祝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城管局(住建委)及城市环卫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湖北省第十三届“环卫工人节”的庆祝活动,切实加强对庆祝活动的组织领导。要将此项庆祝活动当做近期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作好请示汇报,争取本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要充分发挥城市环卫主管部门的自身作用。认真细致地制定庆祝活动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努力使庆祝活动丰富多彩、隆重节俭。 二、抓好舆论宣传,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要以庆祝环卫工人节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城市环卫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大力宣传环卫工人为创建城市洁净、舒适、健康的人居环境,付出的艰辛劳动和无私奉献精神,积极营造人人爱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保障环卫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注重精神鼓励,着力解决难点问题 环卫行业特别是清扫保洁工序,吸纳了大量农民工。针对他们长期加班加点、节假日无法正常休息、也不能轮休的现状,要根据其月均工作日和日均工作时间,推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要真正关心环卫工人疾苦,尽快把环卫职工纳入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范畴,多方筹资尽快将拖欠职工的“三险”等费用足额缴纳到位。要针对环卫行业女职工多、作业环境恶劣的特点,定期组织其体检。要加大环卫职工作息点建设,为环卫职工提供存放作业设备和遮风挡雨的场所。要在庆祝“环卫工人节”集中关心慰问环卫职工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提高环卫职工待遇、改善环卫职工作业条件、解决环卫职工后顾之忧等方面,为他们多做好事、多办实事。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致全省环卫工人及环卫工作者的慰问信
金秋十月,丹桂飘香。适逢全国各族人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期盼第16届亚运会隆重开幕之际,我们迎来了湖北省第十三届“环卫工人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谨向全省环卫工人及环卫工作者致以节日的祝贺、亲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 10月26日,是广大环卫职工永远铭记的日子。51年前的这一天,国家主席刘少奇亲切接见了全国劳动模范、北京市环卫工人时传祥。刘主席握着时传祥的手亲切的说:“我当国家主席,你当掏粪工人,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人民的公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同志在广西南宁市看望慰问环卫工人时,曾深情地对青秀区金浦垃圾中转站的工人师傅们说:“大家辛苦了!你们是城市的‘美容师’。没有你们的辛勤劳动,就没有城市的清洁环境。环卫工人的劳动,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广大市民要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环境,使我们的城市更加美丽、更加文明。”刘主席、胡总书记亲切的问候,真挚的话语,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环卫工作的高度重视,对环卫工人的亲切关怀。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各地城市规划日臻完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管理日趋规范,与此相对应的是,城市保洁、美化、靓化等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全省环卫职工面对逐步增大的工作压力、公共财政有限的经费保障,自觉弘扬时传祥精神,不怕脏、不叫苦,辛勤劳动、默默奉献,为创建清洁、舒适、优美、文明的城市人居环境,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你们无愧于“城市美容师”的赞誉,既是城市物质文明的建设者、创造者,也是城市精神文明的践行者、传播者。党和政府感谢你们,人民群众感谢你们! 城市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聚集地,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是现代社会城市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彰显城市特色与魅力、增强城市的辐射和带动功能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上下正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加快推进“两圈一带”战略,努力建设和谐平安湖北共创富民兴鄂大业,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任重而道远。希望全省广大环卫工作者,按照“清洁城市,造福人民”的要求,以更踏实的作风、更辛勤的劳动,不断提高环卫作业服务质量,不断开创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新局面,为创建清洁优美文明城市,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祝全省环卫工人及环卫工作者节日愉快,身体健康,阖家幸福,工作顺利!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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