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我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机构改革相继展开。价格主管部门变更后,定价成本监审专用章作为成本监审文书用印,亦应按法律规范变更。现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令)、《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以下简称221号令),就“定价成本监审专用章”内容规格规定如下。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变更的,“定价成本监审专用章”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应相应变更。如将原“四川省物价局”变更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原“价格成本监审专用章”变更为“定价成本监审专用章”。“价格成本监审专用章”名称确定的依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5号)已废止。根据42号令、221号令关于“成本监审专用章”用印规定,以及对“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释义,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同意,专用章中“价格”两字变更为“定价”。 三、定价成本监审专用章规格:长45毫米,宽20毫米;字体字号为2号标宋;按两行排列,上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名称,下行统一为 “定价成本监审专用章” 字样。 四、定价成本监审专用章用印,暂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文书格式规范(试行)〉的通知》(川价发〔2009〕143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