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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0年全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冀司通[201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2010年全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级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法宣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要求,现就2010年度全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安排如下: 一、应考人员 1、各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新闻、出版、科研等事业单位在职干部。 2、驻冀中直部门和单位在职干部。 二、考试内容 宪法、国家基本法律;行政法律法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党章和党风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公务员管理、依法行政法律法规;信访法律法规;全省“五五”普法规划有关内容。 三、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时间、分级组织、相对集中、开卷闭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省统一命题,各设区市自行印制试卷,其中,地厅级以上和驻石省直单位干部试卷由省负责印制。题型为填空、判断、选择(单选和多选)、简答和论述题,试卷总分值为100分。 1、地厅级干部考试,以各设区市和省直各部门为单位,集中进行,省负责组织巡视。 2、省直部门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考试,由各部门负责组织。 3、各设区市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考试,由各设区市负责组织。 4、驻市、县的中直、省直单位参加所在地组织的考试。在省、市两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的党政干部,由学校负责组织考试。 5、全省统一考试时间为11月20日至28日。期间,地厅级干部和驻石省直单位干部考试定于11月20日上午9:00-11:00进行。各设区市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的考试时间自定,原则上安排在星期六或星期日进行。 6、请驻石省直各单位于11月19日下午16时后,到省司法厅领取试卷,并于11月20日下午16时前,将本单位地厅级干部答卷交回省司法厅,逾期视为缺考。因故未参加统一考试的人员,于2011年1月10前完成补考。地厅级和省直处级干部补考工作,由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收卷、阅卷和登统 1、地厅级干部的答卷,由省负责回收、阅卷和登统。 2、省直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的答卷由各部门负责回收、阅卷和登统,并将处级干部考试登统结果于12月31日前报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办公室备案。 3、各设区市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的答卷,由各市负责回收、阅卷和登统,并将处级干部考试登统结果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办公室备案。 4、在省、市两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的党政干部的答卷,由学校负责回收、阅卷和登统,并于12月31日前报同级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组织领导 1、全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是推动各级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干部懂法、守法、用法,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对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以考促学,学用结合”,全面提高领导干部、公务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培植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切实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2、全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是一项集中检验各级干部学法用法成效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带头学习、认真准备、积极参考,为广大干部做出表率。各级组织部门将把法律知识考试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做好考试的各项工作。要严格考试程序、考试纪律,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答、替考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为加强考试组织协调工作,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共同成立全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全省考务和巡视工作。考试结果将分级进行通报。 4、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严密组织。对本辖区本部门应考人员,要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将应参考的地厅级、省直处级干部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等情况及驻石省直各单位干部总数,一并于11月15日前报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办公室。 5、各级各部门要搞好考前辅导和培训。考试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考试组织工作、应考人数、实考人数、阅卷结果及地厅级和省直处级干部缺考人员等情况,报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办公室。 为帮助各地各部门搞好考前辅导,省组织编写了考试复习题,发布在河北法治网(http://www.hbfz.gov.cn)公告栏目,供参考。 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311-88607572(传真),联系人:吴文和、郭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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