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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房服函[2009]1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2009]124号)


武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房[2009]108号)收悉。为规范房地产档案利用的收费行为,加强对房地产档案的收费管理,现对你市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房地产档案服务费统一后,确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自愿的原则,由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服务后收费,不能强制收费。

二、收费标准:
(一)查询服务费
指提供房地产档案资料查询、抄录信息时收取的费用。
1、查询个人房地产档案资料,收费标准为20元/卷次;
2、查询单位房地产档案资料,收费标准为100元/卷次。
(二)出具房地产权属及房地产管理中形成的重要价值的相关证明,单位100元/份,个人50元/份。
(三)档案保护费
对利用档案进行复印、复制、照相等收取档案服务费,个人10元/卷次,单位20元/卷次。
(四)复(打)印工本费
对提供房地产档案复印、打印、装订等收取工本费,打印电子登记档案资料的,收费标准为a3、b4纸每页2元;a4、b5纸每页1元;复印纸质登记档案资料的,收费标准为a3、b4纸每页0.8元;a4、b5纸每页0.4元。
(五)对提供房地产档案其他有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自愿、有偿、协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公、检、法等机关为调查取证的需要,国有企业因改制、破产等需要查询档案的,免收查询费;如需复(打)印的,应交纳复(打)印费。
以上批复从文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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