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根据司法部和省委政法委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司法行政执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执法公开,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进一步扩大和推进执法公开工作,是新时期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廉政建设,推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开展,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思想上真正重视,在方法上不断改进,在措施上狠抓落实,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确保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二、司法行政执法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执法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的新期待新要求,以“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理念,紧紧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执法问题,进一步扩大执法公开,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确保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司法行政机关推进执法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的原则。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科学确定公开内容,依法明确公开范围,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公开的同时,要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二)充分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对应依法公开的事项,做到能公开的全部公开、充分公开、如实公开,真正把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全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执法公信力。
(三)分层次公开的原则。坚持自上而下、层层进行公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结合工作实际,分别确定各自公开的内容和范围,规范公开的程序和方式方法,落实推进公开的保障措施,确保执法公开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便民利民的原则。采取新闻媒介和现代信息手段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布、告知、宣传执法公开的有关内容。所有公开的事项,都要坚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体现方便群众快捷办事的要求,方便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司法行政执法公开的范围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政法委有关文件规定,紧紧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执法问题,扩大执法公开范围,明确执法公开重点内容,全面、真实、充分地推进执法公开。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
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发展规划、依法行政工作规划;
3、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和仲裁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责任人;
4、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罪犯分级处遇的规定及结果,罪犯加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或裁定结果,罪犯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依法应予公开的狱务事项;
5、劳教机关在劳动教养过程中对劳教人员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办理劳教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三试”的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等应予公开的所务事项;
6、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
7、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和程序、考务规则和处罚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的条件和程序;
8、司法行政执法工作改革与发展中的各种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等;
9、其他需要公开的执法事项。
四、司法行政执法公开的方式方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主动公开为主,申请公开为辅,全面、及时、真实地将执法事项向社会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公报或简报等方式公开。要通过公报或简报定期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对于公报或简报公布的重要信息内容,应当编制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查询索引,并定期进行更新,以方便获取。
(二)利用网络公开。要通过司法行政机关自已建立网站,或者借助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公布涉及执法公开的全面信息。要在网站的主页中,建立电子阅览室、电子留言簿等,以方便网上查阅和咨询,要及时维护和更新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资料,保证其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办公场所公开。要在基层办公场所尤其是窗口单位,通过设置公开公告栏、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和咨询台、电子信息屏等设施,主动向前来问询、办事的群众公开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办事规则和工作流程等信息内容。要积极实行集咨询、受理、审批、答复为一体的“一厅式”办公模式,以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四)新闻媒体公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联系新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版等方法,广泛宣传和及时发布涉及执法公开的全面信息。对于涉及重大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或事件的调查等信息,应适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布。
(五)申请公开。这种方式是与主动公开相对的公开方式。除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其他方式公开。除上述公开的方式之外,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执法公开,以更好地方便群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咨询投诉电话、领导接待接访日、发放联系卡等传统公开方式,积极探索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社会各界、群众代表旁听等公开方式。
五、健全完善执法公开的制度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编制执法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等,积极推动执法公开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一)健全公开承诺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业务工作实际,通过公开承诺内容、违诺处罚、举报电话等,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和政法干警的执法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一是执法办事标准承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质量等作出公开承诺,明确对违法违规办事的处罚措施,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监督。二是便民利民措施承诺。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制定便民利民的具体措施,最大限度地精简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三是纪律作风守则承诺。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干警纪律作风守则,向群众作出公开承诺。公开承诺要简明扼要,针对性强,有实质内容,有处罚措施,便于群众监督。
(二)健全主动告知制度。要在执法各个环节,对法律规定应当告知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必须及时全面告知当事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保密内容、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项,也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监狱和劳教系统要通过发放狱(所)务公开手册、监督服刑指南和口头告知等方式,及时全面告知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及其亲属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的内容,要通过办案笔录、工作文书等予以明确记载。对于执法办案人员违反主动告知制度,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通过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进行公开通报。要健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新闻发言人进行培训,规范信息发布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重大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成果、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办理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都要及时向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通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对于涉及群体性事件、维护稳定等重大和敏感问题的信息,经审核后,按照统一口径公开通报。对于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由各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和相关规定,分级进行通报。
(四)健全申请公开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积极主动公开信息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落实保密审查制度,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确保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安全。对于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公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或不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可以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向特定申请人公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定职责,列出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向社会进行公布。目录应当包括申请人条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公开申请答复的程序和时限等。确定专人负责公开申请受理和答复工作,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力争让申请人满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向社会通报受理公开申请的情况,主要包括受理公开申请件数、答复和办理情况、不予公开的件数和法律依据、收取费用情况等,使依申请公开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五)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执法公开纳入执法监督工作范围,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促进执法公开措施落实。要主动接受监督,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评议执法公开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重视网上民意监督。改进执法公开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测评、社会评议、开通举报电话等途径,广泛组织人民群众参与执法公开监督工作。在窗口服务单位,探索建立群众满意度现场测评制度,对干警服务情况进行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情况汇总,满意率情况作为评价工作、改进不足的重要依据,切实增强对执法公开工作的监督效果。
(六)健全责任查究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明确每一个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在执法公开方面的职责,对违反执法公开规定、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坚决进行查究。对于群众来信来电、领导批示、新闻媒体报道等反映政法部门执法公开方面问题的,由执法监督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群众向执法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有关单位要及时纠正,处理结果要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坚持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执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标准,执法岗位的干警,每年至少接受两次服务对象的公开测评。对于群众满意率低于80%的单位下发警示通知书,干警进行警示提醒;连续两次不达标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干警进行训诫谈话;连续三次不达标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干警离岗培训。对于执法公开工作推进不力,在本系统、本地区处于后进位次的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要予以扣分;对假公开、虚公开、欺上瞒下,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对执法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推进执法公开,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在组织领导、树立典型、扩大宣传等方面加大力度,确保执法公开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摆上位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执法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摆在与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对执法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落实。分管领导要集中时间和精力抓执法公开,经常听取汇报,深入基层一线,指导工作开展,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协调推进执法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指导,大力推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党委领导、分级负责、依法公开、加快推进的原则,加强对执法公开工作的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本单位的执法公开指导意见,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各基层执法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执法公开实施办法,在2009年3月底前,将所有能公开的事项全部公开到位。
(三)强化宣传,树立典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大对执法公开的宣传力度,动员群众了解执法公开、监督执法行为,真正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执法公开的做法和成效,使群众切身感受到执法公开带来的新变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推出一批执法公开示范单位,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学有方向、赶有目标,做到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以“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做好执法公开工作,努力形成你追我赶、争先恐后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