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地评价机关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除委厅级干部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公务员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在翌年3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第十一条 公务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原则按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处室、不同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成立机关公务员考核委员会。公务员考核委员会由委领导、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纪委、办公室、综合处、监事会工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3名公务员代表组成。其中3名公务员代表由机关处室推荐产生,委领导任主任。公务员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委机关公务员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拟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结合民主推荐情况,审议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将审核后的意见报委党委会审定。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委人事教育处承担。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情况,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处室范围内进行述职。
(二)各处室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按应参加考核人数,推荐产生优秀等次人选。应参加考核人数6人以下的处室限推荐1名优秀等次人选,应参加考核人数7人以上的处室限推荐2名优秀等次人选。
(三)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处级公务员由分管主任签署“评鉴意见”,主任科员及以下工作人员由所在处室局负责人签署“评鉴意见”。
(四)民主推荐。委考核委员会对各处室推荐的优秀等次人选进行汇总审核后,召开全委公务员大会,对各处室推荐的优秀等次人选进行投票推荐,并对推荐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五)考核委员会根据处室推荐意见和投票推荐情况,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进行评议,提出各等次人员初步意见,提交委党委审定。
(六)对拟定的优秀等次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以向考核委员会反映,由考核委员会负责核实。
(七)委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签发考核结果通报;
(八)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并存入本人档案。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的,由考核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
第十五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委领导班子成员或人事教育处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调任或者转任到我委的公务员,由我委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下派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我委进行考核。
由组织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由我委派出,但经组织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当年度由军队转业到我委的公务员,由我委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二条 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二十七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委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委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除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外,其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委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安徽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