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省委、省政府定于今年底以前召开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10〕10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2005年以来,在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江西省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江西省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曾获得“江西省劳动模范”和“江西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推荐评选名额 ㈠省政府分配我市的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名额为31名,其中企业职工劳动模范14名(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企业负责人不超过3名),农村农民劳动模范8名(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名,农民工不少于1名),机关、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9名(县处级干部不超过1名)。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㈡凡荣获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除已获得过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者外,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占全省800名推荐评选名额,不占分配给我市的名额。 ㈢驻市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推荐人选不少于我市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12%。 三、推荐评选条件 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㈠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㈡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㈢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㈣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㈤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㈥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㈦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㈧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㈨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㈩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评选要求 ㈠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人选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 一是企业职工不低于总数的45%,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一线工人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5%;企业负责人(凡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设区市所属企业的上述人员)不超过22%。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经过工商登记的科研单位按企业对待。 二是农民不低于25%,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指其户籍为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不超过20%;农民工(指的是主要从事非农生产、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不低于6%;农村党委(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按农民推荐,兼任乡镇企业负责人的按乡镇企业负责人推荐。 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0%,其中县处级干部(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不超过20%,厅局级以上干部(含事业单位)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指的是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等省级以上奖励)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此次推荐对象要优先从2005年以后获得新余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市委、市政府评选表彰的各类人员中产生。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妇女人选应占一定比例。 ㈡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职称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再逐级上报。市推荐评选领导机构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审核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内被推荐人选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㈢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的人选要有突出业绩。其中,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治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综治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和工商联意见。 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㈣严肃推荐审核工作纪律。要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推荐评选时间节点 ㈠预报阶段(2010年10月8日-25日)。各组织推荐评选单位在对被推荐人选层层审核的基础上,于2010年10月25日前将《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2010年江西省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综合情况分析表》和被推荐人选在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公示材料向市推荐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预报。驻市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推荐人选应提前5日预报。 ㈡正式上报阶段(2010年10月31日-11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省筹备委员会办公室初审通过后,各组织推荐评选单位于2010年11月13日前将《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2010年江西省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综合情况分析表》)、《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5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一式两份)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一式两份)向市推荐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申报。 以上表格请统一到江西工会网(www.jxgh.org.cn)下载。 六、奖励办法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授予“江西省劳动模范”或“江西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8000元奖金。 七、推荐评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余市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荐评选的组织协调工作。 推荐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的具体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推荐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790-6443494,传真:0790-6441248,电子邮箱:xylaomo2010@163.com 。 附件:新余市201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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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推荐评选单位 |
推荐评选范围 |
推荐评选名额(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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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企业职工 劳模 |
农村农民 劳模 |
机关事业单位 先进工作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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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评选 领导小组 |
全市企业、事业、机关单位 职工和农村农民 |
31 |
14 (其中企业负责人3人) |
8 (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1人,农民工1人) |
9 (其中县处级干部1人,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推荐评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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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 |
县属企业、事业、机关单位 职工和农村农民 |
6 |
2 (其中企业负责人1人) |
3 (其中农民工1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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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 |
区属企业、事业、机关单位 职工和农村农民 |
6 |
2 |
3 (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1人) |
1 (公办院校一线教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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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 |
区属企业、事业、机关单位 职工和农村农民 |
4 |
3 (其中企业负责人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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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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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女湖区 |
区属企业、事业、机关单位 职工和农村农民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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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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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目江区 |
区属企业、事业、机关单位 职工和农村农民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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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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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 |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 干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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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处级干部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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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工委 |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部门和各单位职工,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单位职工,驻市中央、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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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中驻市中央、省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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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委 |
驻市中央、省属企业职工 |
4 |
4 (其中企业负责人1人,金融系统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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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企业(含市直各系统所属企业)职工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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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市直教育系统教职工 |
1 |
1 (市直民办院校一线教职工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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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市直卫生系统医护人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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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直卫生系统一线医护人员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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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全市城市社区工作人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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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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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全市个体工商户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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