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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评定办法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全省、全国乃至国际社会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地区(包括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文化的多样性及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要与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民族民间活动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民族民间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10 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保护。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资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七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局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提交实施情况报告,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精神,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局际联席会议的职能 1.拟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2. 协调处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3.审核“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审核“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名单; 4.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局际联席会议由市文化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宗教局组成。 市文化广电局为局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局长任局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副局长任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局际联席会议成员。 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1.局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领导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名单,上报市政府。 2.局际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3.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局际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
抚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刘英伟 市文化广电局局长 成 员:杨晓琳 市文化广电局副局长 张 毅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魏青阳 市教育局副局长 赵景来 市民委副主任、宗教局副局长 金佰顺 市民委副主任、宗教局副局长 刘艺敏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慎行 市旅游局副局长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局,负责局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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