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政策,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顺利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根据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下达2007年山西省钢铁等六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补偿及拆除费用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和《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依据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保证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补偿工作的顺利完成,特成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审核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钢铁、焦炭、水泥、火电、铁合金等五个行业组。办公室设在运城市经济委员会。
资金补偿审核领导组
组 长:张建喜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省平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卫明泽 市经委主任
孙太平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蔡铁钢 市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张玉忠 市发改委主任
谢爱玲 市环保局局长
乔宝贵 市质监局局长
张堂民 市经委副主任
谭志民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办公室主任:卫明泽(兼)
副主任:张堂民 谭志民
成 员:袁卫廷 张春民 阎正勋 王杰云 南敏杰 任娜
1、钢铁组
组长:薛清华
成员:赵联军 程海龙
2、焦炭组
组长:丁志良
成员:张剑一 郭安生
3、水泥组
组长:卫晶兰
成员:岳虎虎 李抗美
4、火电组
组长:丁志良
成员:张剑一 吕保恩
5、铁合金组
组长:张堂民
成员:张春民 南敏杰
二、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淘汰落后的责任主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淘汰任务;市经委负责对全市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淘汰落后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补偿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经贸局、财政局负责汇总上报,市经委、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发改、环保、质监、监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淘汰落后补偿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个行业组负责对本行业的淘汰落后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并提出资金补偿方案。办公室负责淘汰落后工作的上传下达,掌握补偿资金发放情况,并对五个行业的情况进行汇总,提供资金补偿审核领导组审核,审核完成后在运城日报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三、补偿的范围、原则、条件和标准
资金补偿的范围、原则、条件和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执行。
补偿范围
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十一五”期间电力、炼铁、炼钢、焦炭、水泥、电石、铁合金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
补偿原则
1、对过去经政府合法批准、手续完备,但根据目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淘汰的企业和项目,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偿。
2、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先罚后”机制,坚持早淘汰多支持、过期限受惩罚的原则。对于提前一年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在确定支持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作为奖励;提前两年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确定支持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20%作为奖励。对于没有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安排补偿资金,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3、属以下情况的,不予补偿:(1)企业未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毁废处理而改作他用的;(2)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应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毁废处理的;(3)“关小上大”项目的;(4)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5)节能环保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和企业;(6)国家产业政策发布后明令不准建设而违规审批建设的。
补偿条件
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的;
2、企业具有合法的审批、注册手续;落后生产能力所属建设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企业生产经营正常,需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正常的;
3、属于2006年1月1日后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主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对设备进行毁废处理的;
4、属于2007年后企业按照省经委钢铁等六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对设备进行毁废处理的;
5、属于电力、炼铁、炼钢、焦炭、水泥、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自愿淘汰尚未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设备并对其进行毁废处理的。
补偿标准
分行业参照补偿标准(含拆除费用)如下:
(一)钢铁工业
1、凡淘汰100立方米(含)以下炼铁高炉及15吨(含)以下转炉,不予补偿。
2、凡淘汰落后生产装置投产在5年以上的,100-2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180万元,200-3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300万元,20吨(含)以下转炉每座补偿50万元。
3、淘汰落后生产装置投产在5年内的,100-2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280万元,200-3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350万元,20吨(含)以下转炉每座补偿100万元。
(二)水泥行业
1、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予补偿。
2、直径<3米的机立窑:列入2007年淘汰名单中,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助30万元,9月份以后拆除的不补偿,但在2007年规划淘汰名单之外主动淘汰的予以补偿,每台补偿30万元。2008年上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25万元,下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20万元。2009年上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8万元,下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4万元。2010年上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2万元,下半年拆除的,每台窑补偿8万元。
3、直径≥3米的机立窑: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50万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40万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30万元。
4、干法中空窑:直径3米以上的,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00万元;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90万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80万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70万元。直径3米以下的,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80万元;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70万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60万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50万元。
5、湿法窑:2008年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200万元;2009年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80万元;2010年底以前拆除的每台窑补偿160万元。
(三)电力行业
1、对国家五大发电集团列入关停的机组,不予补偿。
2、对省内地方国有和职工集资建设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按每关停1万千瓦机组补偿200万元。
(四)焦炭行业
1、按照吨焦产能补偿3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其中未投产的,按其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计算补助金额。
2、2004年省政府决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后又擅自违规建设的焦化项目,不予补偿。
(五)电石、铁合金行业
1、淘汰3200千伏安(含)以下铁合金电炉不予补偿(特殊品种铁合金电炉除外);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即年产1万吨以下)的电石炉不予补偿。
2、3200千伏安(含)以下特殊品种铁合金电炉补偿100万元/台。
3、3200-6300千伏安(含)以下矿热炉补偿160万元/台(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除外)。
4、6300-9000千伏安(含)以下矿热炉补偿260万元/台。
5、9000-12500千伏安(不含)以下矿热炉补偿360万元/台。
6、12500千伏安以上矿热炉补偿500万元/台。
强制拆除的费用参照标准
1、钢铁行业 拆除确认标准为:一是淘汰高炉、转炉的炉体全部拆除;二是风机、烧结、烟囱等设备设施相应拆除;三是对生产场地进行平整。拆除费用为:50立方米以下高炉拆除费用在4.5~5万,50-100立方米拆除费用在7.5~8万,100-200立方米拆除费用在13~15万,200-300立方米拆除费用在20万左右。
2、电力行业 对国有和职工集资建设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拆除费用按20万元左右/万千瓦(根据装置大小、拆除难易适当调整)的标准安排。
3、水泥行业 拆除确认标准为:生产设施全部拆除,并对生产场地进行平整。拆除费用按5万元/座(机立窑)、10万元/座(回转窑)、4000元/台(磨)的标准安排。
4、焦化行业 拆除确认标准为:生产设施全部拆除,并对生产场地进行平整。每个项目补助县政府拆除费30万元 。
5、电石、铁合金行业 拆除电石、铁合金矿热炉,炉体要全部切割拆除并废毁,相应设施要全部拆离。每台拆除费用为10万元。
四、程序和要求
1、淘汰落后资金补偿项目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经贸局、财政局汇总后分行业上报行业组,行业组对上报的企业淘汰落后情况组织财政、环保、发改、质监、监委等部门有关人员逐一到企业进行核实,核实后行业组长签字确认,提出本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补偿资金方案,报办公室,办公室对五个行业情况汇总后报资金补偿审核领导组,资金补偿审核领导组审核通过后在运城日报公示十五日,无异议后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并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备案。(2007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补偿资金方案务于2008年4月5日前报办公室)
2、各行业组根据《2007年度山西省钢铁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严格按照《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中“专项补偿资金支持的范围、原则和条件”先行审核确认,特别是要认真审核项目立项、环保、生产许可证(水泥)等有关批复文件(要对照批复原件进行审核,必要时要到原批复部门调阅原件),核实设备投产时间(钢铁)、设备具体型号及确切拆除废毁时间等,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偿。
3、淘汰落后产能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计。对2006年以前钢铁等行业已淘汰的落后产能不予安排补偿和拆迁费用。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未对设备作废毁处理的企业,不予安排补偿资金。
4、对于2008年及以后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申请补偿资金,按照《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但在设备淘汰前,企业须提出补偿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和淘汰方案,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贸局和财政局初审后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核后,协商确定设备拆除时间,并派出专人现场监督拆除废毁;设备拆除废毁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在现场监销单上签字备案后方可上报。
5、补偿资金直接下达到企业;拆除费用是安排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违规违法建设项目和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设备拆除废毁、场地平整、植被恢复等的费用,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经贸局统一管理使用,财政局监督,不得挪作它用。
6、对企业采取伪造文件、虚报设备型号及拆除时间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财政部门依法追回补偿资金;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协助企业伪造文书,骗取补偿资金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本方案由运城市经济委员会、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00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