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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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