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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管[2010]1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提高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ii)(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7945元调整为8175元,提高23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7215元调整为7435元,提高22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上调(详见附件1)。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详见附件2)。当市场零售价格提高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提高,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据实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最高批发价格(详见附件3)。当市场零售价格提高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提高,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他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10月26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合理安排调运,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九、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在10月26日13:3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0年10月26日

品种

最高零售价格

(元/吨)

(元/升)

90号汽油(ii)

8175

6.10

93号汽油(ii)

8666

6.58

97号汽油(ii)

9156

6.95

0号柴油

7435

6.42

正5号柴油

7286

6.29

正10号柴油

7138

6.17

负10号柴油

7881

6.81

负15号柴油

8030

6.94

负20号柴油

8253

7.13

负30号柴油

8402

7.26

负35号柴油

8550

7.39

附件2: 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2010年10月26日

品种

最高供应价格(元/吨)

90号汽油(ii)

7775

93号汽油(ii)

8266

97号汽油(ii)

8756

0号柴油

7035

正5号柴油

6886

正10号柴油

6738

负10号柴油

7481

负15号柴油

7630

负20号柴油

7853

负30号柴油

8002

负35号柴油

8150

附件3: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2010年10月26日

品种

最高批发价格(元/吨)

合同约定配送

合同未约定配送

90号汽油(ii)

7875

7796

93号汽油(ii)

8366

8282

97号汽油(ii)

8856

8767

0号柴油

7135

7064

正5号柴油

6986

6916

正10号柴油

6838

6770

负10号柴油

7581

7505

负15号柴油

7730

7653

负20号柴油

7953

7873

负30号柴油

8102

8021

负35号柴油

8250

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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