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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颁发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发文字号】 冀商建设函[2010]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一、设立典当行所需材料及审核要求 (一)、设立典当行所需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 3、典当行业务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 4、设区市商务局请示; 5、设立申请; 6、出资协议及股东出资承诺书; 7、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8、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档案所在地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10、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1、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12、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5、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 16、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17、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二)、填报说明 1、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1-3项装订成册报省商务厅备案,自4-17项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首页添加目录。 2、向省厅报送3套材料,其中至少两套原件(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房产证、身份证、银行对帐单等可提供复印件外,其余材料均应提供原件)。 3、填写《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申请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信息》、《自然人股东信息》等表格(表格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一并报送。 4、所有审计、验资工作均由省商务厅统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企业无需自行安排。 (三)、审核要求及注意事项 1、可行性研究报告: (1)包括拟设典当行项目概况、市场分析、效益预测、风险评价、可行性结论等内容; (2)经济评价(效益预测与风险评价)客观、全面。 2、典当行章程: (1)需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即: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一致),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章程规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与申请完全一致; (3)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公司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设置及人数,要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相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 (1)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六章“经营规则”,制定有关业务(如收当、续当、赎当、利率、费率、绝当物处理、资产比例管理等)规则; (2)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4、设区市商务局请示: (1)设区市商务局正式文件; (2)推荐的典当行名称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一致。典当行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和“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3)说明审核情况和评价意见。 5、企业申请: (1)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内容完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与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一致; (3)由全体股东或其指定代表提出(签名、盖章); (4)股东人数应在二个以上九个以下。股东之间原则上不得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间不得有关联关系; (6)法人股相对控股,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 (7)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必须小于最大法人股东持股比例; (8)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根据我省实际,原则上规定在设区市申办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在县(市)申办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要注意与经营范围相符。 审核的要点是股权结构是否符合规定,经营范围的表述要与《典当管理办法》第25条相符。 6、 出资协议及股东出资承诺书: (1)协议有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协议内容与申请、章程一致; (3)承诺出资的股东签名、盖章; (4)承诺出资的数额与申请、章程一致; (5)承诺书中要载明“保证三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不以所持有的股份对外质押和提供担保”。 7、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1)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监事),人数与章程一致; (2)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确定公司总经理、财务主管人选; (3)全体股东、董事签名、盖章。 8、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有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与申请、章程一致; (3)待省商务厅通知后将资金存在指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 9、档案所在地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1)相关人员简历齐全; (2)简历加盖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所有人员的简历不得由个人出具); (3)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必须有县级公安机关的印章。 10、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法人股东上年度为盈利企业; (2)财务审计报告有2名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11、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1)法人股东正常经营; (2)法人股东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货币资金要大于拟出资额且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3)权益性投资总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12、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营业执照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年以上; (2)正常通过年检; (3)法人股东为中资机构; (4)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有全体董事(股东)签名、盖章; (5)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与申请、章程、出资协议中相关的内容一致。 1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有租赁协议或者拨付使用证明; (2)有房产证复印件; (3)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4)属临街店铺且面积在200平米以上。 1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有效期内; (2)名称中包含“典当”和“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3)关于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的表述与申请、章程一致。 15、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1)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建立5项安全制度,即: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等; (2)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出具有关安全防范措施的承诺书,出具营业场所的结构图(标明营业场所所处位置、面积、营业厅、财务、金库、经理室等具体方位)、设置图(在结构图的基础上安装设置消防、报警、防盗抢、监控等设施); (3)填写公安部门印制的《典当行设立初审意见表》,经设区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盖章同意。 16、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17、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及审核要求 (一)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所需申报材料 1、设区市商务局请示; 2、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3、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4、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6、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7、典当行向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款项的银行询证函; 8、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对拟申办典当行分支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二)填报说明 1、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1-8项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首页添加目录。 2、向省厅报送3套资料,其中至少两套原件(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房产证、身份证、银行对帐单等可提供复印件外,其余材料均应提供原件)。 3、填写《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一并报送。 4、所有审计、验资工作均由省商务厅统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企业无需自行安排。 (三)审核要求及注意事项 1、设区市商务局请示: (1)设区市商务局正式文件; (2)分支机构名称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一致; (3)对拟设分支机构的典当企业的审核意见。 2、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 (2)内容完整,名称、住所、营运资金等与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一致; (3)由全体董事(股东)签名、盖章。 3、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1)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有2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2)原则上要求典当行资金利润率在15%以上。 4、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1)简历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不得由个人出具); (2)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必须有县级公安机关的印章。 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有租赁协议或者拨付使用证明; (2)有房产证复印件; (3)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4)属临街店铺且面积在200平米以上。 6、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对拟申办典当行分支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1)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建立5项安全制度,即: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等; (2)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出具有关安全防范措施的承诺书,出具营业场所的结构图(标明营业场所所处位置、面积、营业厅、财务、金库、经理室等具体方位)、设置图(在结构图的基础上安装设置消防、报警、防盗抢、监控等设施); 填写公安部门印制的《典当行设立初审意见表》,经设区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盖章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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