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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07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奖励的决定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8]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07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奖励的决定
(宁政发[2008]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7年,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全区招商引资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紧紧围绕我区的特色优势产业做好项目对接和引进工作,积极引进资金和项目,着力提高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项目开工率,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2007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经自治区检查组检查考核,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人民政府全面超额完成了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面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银川市人民政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各11万元,吴忠市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中卫市人民政府各9万元。

希望各地、各部门总结经验,发扬成绩,查找不足,加强领导,再接再厉,继续保持昂扬向上的工作状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完成今年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推动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新突破。

二○○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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