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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评选黑龙江省护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护士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黑卫医发[2008]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评选黑龙江省护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护士活动的通知
(黑卫医发〔2008〕95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医疗机构:

为纪念5.12国际护士节,表彰先进,激励全省广大护理人员继承和发扬护理事业的光荣传统,鼓励护理人员爱岗敬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病人,深化整体护理,全面提升护士的综合素质,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开展评选“黑龙江省护理先进集体”和“黑龙江省百名优秀护士”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

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注册护士和在护理专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护理科室。要优先考虑长期在基层或偏远地区工作的护理人员和集体。

二、 评选条件

(一)黑龙江省护理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岗位成员政治业务素质高,人人立足岗位,争先创优,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受到群众好评。

2、整体业务技术精湛,内部管理规范,创新措施得力,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讲求奉献,有良好的公众形象。

3、熟练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有超强的工作技能,能有效解决、妥善处理各类工作难题,近3年内集体中没有出现医疗差错事故。

(二)黑龙江省百名优秀护士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好,医德医风正,能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具有良好的职业态度和敬业精神,处处为病人排忧解难,热忱服务,拒收红包、吃请,多次受到病人提名表扬,做到病人、家属、医生、护士间“四满意”。

2、热爱护理工作,护理理念明确,坚持在临床一线,基础扎实、技术精良,为病人提供科学、周到、热情的服务。

3、服从组织分配,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团结协作,兢业勤恳,做实事,出满勤,业绩突出。

4、从事护理工作5年以上,并连续三年无差错事故。

三、评选程序

各市(行署)卫生局和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按照推荐名额(附件1),经基层医疗机构科室评选、院领导集体评审,并在院内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先进集体和优秀护士,填写推荐表(附件2、3),报核发该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各市(行署)卫生局和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复审汇总、排序后,报省卫生厅差额审批。省直、厅直医疗机构推荐的材料直接报省卫生厅差额审批。

四、评选要求

(一)评选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照顾情绪,不平衡分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二)推荐的拟表彰人员和先进集体一定要业绩突出,在平凡的岗位将平凡的工作做实,确实具有榜样作用。

(三)各市(地)和省直、厅直医疗机构的推荐表、事迹材料(1500字)及电子版,请于4月10以前报卫生厅,省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审评。

附件:1、各地市推荐名额(略)

2、黑龙江省护理先进集体评选推荐表(略)
3、黑龙江省百名优秀护士候选人推荐表(略)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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