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2008]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通知
(桂价格[2008]77号)


各市物价局:

春耕在即,为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管理,保证化肥供应和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67号)和全国化肥生产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既兼顾生产者利益,使企业能够补偿成本并有合理盈利,同时又要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过多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核定我区生产的磷酸二铵出厂价最高限价为4100元/吨,执行至2008年4月30日止。磷酸二铵批发、零售环节仍按原来规定的差率执行,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不得超过7%(不包括运杂费)。

各地要加强春耕时节化肥价格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生产企业超过出厂价最高限价出售化肥和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等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二00八年三月六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