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近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及省局使用中央及省财政资金先后为我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环境监察执法专用车辆,极大地提高了我省环境现场执法快速反应能力,为各项环境管理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目前在个别环保部门中,存在着环境监察执法车辆未用于环境执法的现象,为确保环境监察执法车辆切实发挥现场执法的作用,省局要求凡是用中央及省财政资金配备的环境监察执法车辆,必须作为环境执法专用车辆,由环境监察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环境监察车辆外观及标识;要建立和完善环境监察执法车辆管理档案,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维修和保养,保证执法车辆正常运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财政部、省局和省财政厅将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省局在今后的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方面,将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特此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