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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新一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明电[2010]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性规划,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依据,为切实做好新一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规划成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规划审查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审核。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严格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层层落实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确保乡级规划中的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超过上一级规划确定的控制规模,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上一级规划确定的保护任务。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35号)要求,分级负责做好乡级规划编制审查工作。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做好乡级规划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规划编制质量要求和规范,强化规划编制各环节的责任,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规划成果质量;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乡级规划成果审查工作,严把质量关,确保又快又好按时完成新一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 二、严格把关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 各地要严格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基本农田划入条件。 (一)不得将第二次土地调查中的建设用地划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农田; (二)新一轮规划中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必须为坡度小于25度的现状耕地; (三)已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地类为园地等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划为基本农田,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为林地或园地等,且土地详查时为耕地的地块,若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耕地(或可调整耕地)并划为基本农田的,新一轮规划中可保留为基本农田,但必须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详查和上一轮规划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认真衔接落实规划控制指标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标准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及“耕地补充”等下达指标必须与县级规划中各乡镇主要控制指标一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耕地补充”中的各分项指标应基本符合县级规划中各乡镇主要控制指标。 四、合理划定有条件建设区规模 各地应充分考虑城市空间发展趋势,中心镇、中心村主要发展方向,着力优化城乡用地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要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任务、合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做好乡级规划与县市域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协调衔接的基础上,合理地划定有条件建设区规模。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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