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源性兴奋剂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药监综[2010]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 第16届亚运会、第10届亚残运会及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将分别于2010年11月、12月和2011年8月在广州、深圳举办。为确保亚运会、亚残运会和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的顺利举办,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药源性兴奋剂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兴奋剂的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反兴奋剂条例》及相关知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本单位药源性兴奋剂生产、购进、储存保管、销售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sop),切实做好药源性兴奋剂管理工作。 二、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生产(配制)的含兴奋剂药品,必须在其包装标识或说明书上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 三、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及医疗机构在购进2007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含兴奋剂药品时必须严格检查其标签或说明书中是否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凡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对已经购进的,不得继续经营使用,一律退货。 四、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含兴奋剂药品必须专门设置专柜存放;销售除otc以外的含兴奋剂药品,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医师处方必须留存备查。 五、我局将对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从严查处。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